作者:周军律师.

咨询请关注,私信必复。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执行实务中经常会有,因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法院据此裁定终结执行的情形。

那么,因执行和解而终结执行的,继续续封被执行人财产合法吗?

最高院在《孙某岭、德州市某某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等特殊程序、其他案由执行监督案》中明确:

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法院以此裁定终结执行的,属于程序性结案,并非债务实质消灭;原有查封、冻结措施不当然解除,申请执行人依法有权申请续封,法院依申请续行查封合法有效;仅被执行人全额履行和解协议后,法院才应当解除全部强制措施。

本案焦点问题为,德州中院对孙某岭名下案涉房产采取的查封措施应否解除。

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德州中院于2018年8月13日作出(2016)鲁14执237号之二执行裁定,以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为由,裁定终结(2016)鲁14执237号案件的执行,实际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第三条规定,以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为由终结执行。此种结案方式区别于执行完毕或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等情形下执行程序的彻底终结。

上述第三条规定进一步规定:对该种情形终结执行的案件在报结时可以不作必须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要求。即此种终结执行与继续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不冲突,亦不禁止申请执行人在此种终结执行后申请续行查封,目的是为了在被执行人不履行需要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时,可以更好地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裁判观点简析】

执行程序中的终结执行分两类,法律后果完全不同。第一类是实体终结,如债务全部履行、被执行人消亡无责任主体等,实体债权消灭,查封必须一并解除;第二类是程序终结,也就是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对应的结案方式,仅为法院内部考核程序性报结,生效裁判文书的实体债务、执行力并未消灭。

依据最高法执行规范通知,该类程序性终结执行不作强制解封要求,控制性措施可继续保留,目的是防范被执行人履约期间恶意转移财产,保障申请执行人后续可顺利恢复执行。

续封行为合法的核心判定规则

第一,权利基础存续。长期和解终结执行后,原生效判决债权依然存在,执行力保留,查封赖以存续的实体基础未灭失;

第二,续封主体合规。由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续封,而非法院依职权主动强制续封,该续封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第三,功能合法正当。保留查封、续封财产,用于担保长期履约,防止被执行人恶意处置资产,契合执行和解制度的立法初衷。

应解除查封的法定情形

本案划定解封红线,仅以下情形法院应当解封:一是被执行人全额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债务实体消灭;二是申请执行人书面主动申请解除查封,自愿放弃财产管控保障;三是查封期限届满,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申请续封,查封依法自动失效。除此以外,不得强制要求法院解封。

周军律师提醒,申请执行人达成长期和解后,仍可在查封到期前提交书面续封申请,锁定财产控制权,防止被执行人履约期间转移资产。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点赞关注分享,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