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男子在驾驶车辆冲向人群,造成5人死亡,27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就在众人还慌忙抢救伤员之时,男子竟然再次启动车辆,幸亏被人及时制止,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王某是青海省某地病预防控制所的司机,当天从居住小区去上班的途中,2分钟内与多名行人及摊位发生碰撞直到与停靠在道路东侧的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后停止行驶。车辆停驶后,发动机仍高速运转,左后轮与地面摩擦,产生大量白色烟雾,后车辆熄火。

现场群众在抬车抢救伤者时,王某又再次启动车辆,被他人拔出车钥匙、关闭发动机,车辆熄火。处警民警到现场后,将王某控制抓获。民警在将王某带至办案区途中的警车内,王某出现抽搐症状,被送往医院时清醒。车辆冲撞致现场5人死亡、27人受伤及公私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

王某到底是什么情况?大家心里肯定在想是喝酒了还是吸毒了?都不是,王某是因为当天早晨驾车上班途中突然失去意识后在车辆无法控制的情况下,造成了此次重大交通事故。

经过调查,王某在当天起床后就感觉胸闷、呼吸不畅、不舒服,吃过早饭后外出,回来后服用了丹参滴丸,休息十分钟后就驾车准备去上班,接着就发生了这起严重的交通事故。经医院诊治王某系高血压急症。

检察机关对王某的行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法院移送起诉。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作为职业司机,具有17年的驾龄,在身体不适的情况下,过于相信自己的驾驶技术,在人流密集的早市上,轻信能够避免危害后果的发生;在撞倒被害人后,惊慌失措,继而操作失误而不停车继续驾车冲撞,其主观心态系过于自信的过失,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原判认定罪名不正确,影响量刑,确有错误。王某在案发时明知自己案发当天驾车行为会发生人员伤亡的危害后果,仍放任该结果的发生,进而造成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属于间接故意犯罪,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辩护人认为王某案发时的主观方面不具有间接故意的主观心态,是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以交通肇事罪对王某定罪处罚。

王某作为职业司机在身体不适的情况下,应当预见在人流密集的早市道路上驾车超速、逆行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由于过于相信自己的驾驶技术,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在撞倒被害人后惊慌失措,继而操作失误而未能及时停车造成车辆继续冲撞,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超出交通肇事罪的范畴,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那么,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何区别呢?相信大家以朴素的价值观也可以看出来,过失必然要比非过失的情节要轻微,同时他们面对的刑罚也不一样。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最高刑罚为有期徒刑7年,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可以判处死刑。

另外,本案案发于王某驾驶单位车辆去上班途中,属于履行职务行为。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王某所属的青海省地方病预防控制所也应当承担部分的赔偿责任。

无论王某最终受到何种刑罚,逝去的生命都无法挽回,那些失去亲人的家庭受到的伤害也无法弥补,所以奉劝各位司机,一定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交通违法行为不但危害到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危及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特别是遇到身体不舒服的时候尽量不要驾车,安全第一,生命至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