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开封。张女士将电动车停放在路边,想去店里买衣服,60岁的祁先生因酒后驾驶电动车,撞上了她停放的车子后倒地不幸离世。祁先生家属将张女士起诉,索赔各项赔偿金共66万余元,张女士:我没钱! 

事发当日,张女士骑电动车外出办事,回家途中路过一家服装店,看到店门口的牌子上写着清仓处理的字样,想进去逛一逛19本来看买件衣服,于是就把电动车停在了路边。

本来看到其他的电动车,都是停在了马路牙子上的,张女士也想将电动车停在停车线内,但因为有一级台阶,她试着将电动车搬上去,但试了几次后都搬不动。

于是,心里想着进店去逛逛也用不了多长时间,车子就停一小会儿应该没问题。她是抱着侥幸的心理将车子停在了马路牙子下。

然而,令她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她刚走上台阶,还没有到服装店的门口,就听到一声爆响。她惊恐的回头一看,见是一名骑电动车的老年男子,撞上了她停在路边的电动车后倒在了地上。

这名撞上张女士电动车的老年男子就是祁先生。事发之前,祁先生去和朋友聚会,期间喝了很多酒,因酒后意识不清撞上了路边的电动车。经检验,祁先生属于醉驾。

据目击者描述,当时祁先生的速度非常快,停放的电动车被撞后发出了很大的声响。

当时张女士吓得愣在了原地,不知如何是好,幸亏路人拨打了急救电话,可是祁先生还是不幸离世了。

事后,交警出具了事故认定书,认定张女士没有在规定区域停放电动车,需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祁先生因醉驾,且没有按规定戴头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随后,祁先生的家属将张女士起诉,诉求的理由是张女士停放的电动车不规范,造成了对祁先生的伤害,并向其索赔各项费用66万余元。

经一审判决,张女士需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为20余万元赔偿款。

张女士觉得很冤枉,她认为自己的电动车停靠在路边,是祁先生自己撞上去的。而且,当时齐先生是因为醉酒意识不清才造成的本次事故,所以自己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此事判决后,不但张女士觉得很冤枉,就连当地村民、邻居都为她抱不平。

大家一致认为,当时该路段上车来车往,很多车主都能绕过了这辆停放的电动车。只有祁先生自己撞上去了,况且其是因为醉驾导致,根本怨不着别人。

张女士很委屈,只不过是停个电动车而已,却给自己带来这么大的麻烦,因家庭困难她就是砸锅卖铁也拿不出200000元钱。

一、祁先生酒后驾驶电动车,其行为是否违法?

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在道路上醉酒驾驶。

事发时,祁先生因醉驾,意识不清醒,在骑车的过程中根本掌握不了平衡,一会冲向左,一会冲向右,最后直接冲向张女士的电动车。所以,祁先生是因自身因素是导致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2、经鉴定,祁先生体内酒精含量超标。依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规定,其属于醉酒驾驶,其行为已经违法,并存在严重过错。

二、张女士没按规定将电动车停放到位,其行为该如何认定呢?

1、据张女士说,当时看到其他电动车都是停放在马路牙子上的停车线内。而她当时也想将电动车搬上去,因搬不动才放弃,是报了侥幸的心理。

从视频画面中可以看出,事发时间,很多车辆在行驶到那辆涉事电动车的地点时,都必须特意绕开,由此看出张女士停放电动车的位置已经妨碍了他人通行。

因此,张女士的行为因妨碍了其他车辆与行人的通行,属于违章停放,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了该次事故,也因过错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具体到本案,因为张女士违规停车,因此交警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认定祁先生因醉酒驾驶负事故主要责任,张女士负事故次要责任。

3、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女士违规停放电动车存在过错,妨碍了其他车辆通行,以致造成祁先生不幸离世的损害后果。其理应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祁先生因朋友聚会饮酒过量造成事故,同桌饮酒者是否应该担责任?

1、聚会组织者、同饮者因未能有效劝阻他人酒后驾车,如果因此产生损害后果,组织者、同饮者将承担赔偿责任。

2、聚会中,基于共同饮酒而形成安全保障义务,同桌饮酒者在知道祁先生已醉酒,却没有通知其家属接送,也未安排人护送而是任其独自一人骑电动车回家。

因此,同桌饮酒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有一定过错,所以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一审判决张女士赔偿祁先生家属200000元。

如果张女士对一审判决不认可,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


因电动车未按规定停放而造成事故,赔偿受害人家属20万元,对此判决你认为合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