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不少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春节过后便想换工作,说不去上班就不去上班,说换手机就换手机,导致用人单位在春节假期过后找不到劳动者。

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以这种方式离开工作岗位属于自动离职。这样做正确吗?

法律解答」

不属于自动离职,这样的做法不正确。

自动离职的概念涉及的两份政策性文件、一份法规均以废止而且年代久远,不再作为裁审的依据,仅具有参考价值。

原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该文件已于2016年05月31日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宣布废止)的第二条规定:“……对于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职工,按自动离职处理。”

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该文件已失效)第三条规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第二条、第六条中规定的职工要求停薪留职,未经企业批准而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一个月内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企业对其按自动离职处理,是指企业应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该文件已于2008年01月15日被国务院废止)有关规定,对其作出除名处理。

部分员工在入职时填写的住址以及联系方式虚假或者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变化未及时更新致使用人单位无法联系到员工,用人单位并不能就此认为可以什么都不用做。

退一步来说,即便根据上述规定,员工的自动离职是指擅自离职,与旷工的概念并不一致,因此企业仍应当按照有效的规章制度以及实际情况按旷工处理。

再者,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不尽快作出旷工除名的决定,不排除未来劳动者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由此引发争议,这样会增加自身的法律风险。(参考, )

所以,用人单位仍应当作出辞退行为,向劳动者曾确认的联系方式、户籍地址发出通知,在寄件退回后也不宜拆开而是作为证据予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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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王之焰,执业律师,具有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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