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虑周全后,孙娟买来几卷鞭炮放在家中,并和邻居约定好抓贼信号,没想到鞭炮很快就派上用场。
案发当晚,一个鬼鬼祟祟的身影,再次翻墙进入院中,周娟透过窗户观察,和上次的偷鸡贼没有什么区别,她心中愤怒不已,关紧房门后,她点燃鞭炮,通过窗户扔进院中。
三更半夜入室行窃,男子本就心中有鬼,突然出现的声响,让他惊惧不已,随后便夺门而出,孙娟见对方身形十分高达,还是不敢出门追,想着天亮以后,再去院子里查看情况。
万万没想到,男子就在她院中躺了一夜,天亮以后孙娟打开房门,看见这一幕后,立刻报警并联系医院,等警方赶到时,死者早已凉透。

河南,男子胡勇不务正业,深夜去农妇孙娟家偷鸡,一次就得手4只,孙娟不堪其扰,为防止小偷再来,孙娟购买炮竹,胡勇再次行窃时,被孙娟放炮仗吓死,死因为心脏病发作,胡勇家属向孙娟索赔50万,法院会如何判?
《淮南子》:累积其德,狗吠而不惊!农耕时期,很多人会养狗看见护院,行事正大光明之人,即使听到狗叫,心里也不会有任何害怕,只有心中有鬼,才会在犬吠时惧怕不已。

孙娟是河南农村人,和大多人命运一样,学习成绩不好的她,很早就结婚生小孩,此后她留在老家照顾家庭,主要任务就是带小孩、看老人和干农活,丈夫则常年在外打工,一家人只有逢年过节才能团圆。
为减轻家庭负担,孙娟在自家院中养了很多鸡,生下的土鸡蛋,可以给年幼的小孩补充营养,鸡养大后,还可以拿到集市上出售,对她而言,家中的几十只鸡金贵的很。
孙娟在喂养时格外用心,希望可以卖个更好的价钱,这些鸡的长势也很好,羽毛光鲜靓丽,但万万没想到,这些鸡,早就被不速之客惦记好久,这让一向勤俭持家的孙娟,感觉十分气愤。
一天深夜,孙娟哄完3岁女儿入睡后,突然听见院子里传来异响,家中只有孤儿寡母在,孙娟十分害怕,不敢出门查看,但为了弄清情况,她偷偷躲在屋里,透过窗户向外看。

一个人高马大的身影,进入她的视线,这要是谋财害命可怎么办?
孙娟不敢发出任何声音,漆黑的夜,让她的心也瞬间跌入谷底,幸运的是,一阵动静过后,这个男人提着几只鸡离开。
尽管十分宝贝这些鸡,但由于心中害怕和天色太黑,孙娟没有认出,这位不速之客到底是谁。
害怕男子再来,孙娟整晚心惊胆战,终于捱到了天亮,偷鸡贼没有再来,天亮以后,孙娟去院中清点数量,一看院中的鸡,竟一下子少了四只,她心疼不已。
损失如此之大,孙娟气愤的同时,也感到一阵后怕,为了保护家人安全,同时为防止财产再次受损,孙娟苦思冥想,终于想出一条妙计,那就是过年时的鞭炮。
之所以选择鞭炮,主要有几点考虑:一是可以发出较大声响,让小偷感到害怕;二是能够作为信号,提醒邻居帮自己抓贼;三是鞭炮威力不是太大,对人体没什么伤害。

男子蹊跷死于女人家中,对方丈夫还不在家,会不会另有隐情?
警方随即展开认真调查,经鉴定,死者为胡勇,也是同村居民,生前患有心脏病,死因为心脏病突发猝死,警方初步认定此事为意外事件,但胡勇家属却有不同看法:不就是偷几只鸡,何必要他的命?
家属怒将孙娟诉至法院,要求赔偿50万元,并追究其刑事责任,此事该如何认定?
1.首先,孙娟不构成故意犯罪。
孙娟为防贼,在胡勇入室行窃时,放鞭炮吓唬他,主要是为了保护自身安全,从主观角度,不具有杀人或伤害故意,从客观角度,放鞭炮本身并不属于常见的杀人或伤害行为,据此孙娟不构成故意犯罪。
2.孙娟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是指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过于自信是指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在过失的判断上,需要以正常人的认知为基础,并结合案件具体实际,本案中,从正常人角度而言,常人无法预见放鞭炮会致死;从案情角度而言,孙娟并未识别出偷鸡贼是谁,也不知道他有心脏病。
综上,孙娟不具有过失,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3.孙娟是否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81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要想构成正当防卫,需同时满足5个方面条件:(1)起因条件,存在不法侵害;(2)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3)主观条件,具有正当目的;(4)时间条件,侵害正在进行中;(5)限度条件,不超过必要程度。
本案中,胡勇入室行窃被吓死,符合第1、2个条件,而孙娟针对小偷使用鞭炮,主观上是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时间上小偷正在行窃,限度上鞭炮并不危险,据此符合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时间条件和限度条件。
综上,孙娟构成正当防卫,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从侵权责任角度,也可以得出上述结论,孙娟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即她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注意,胡勇入室偷鸡的行为,还涉嫌犯罪,但由于他已经死亡,无需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死者家属全部诉讼请求,孙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