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 靖
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中,优质高效的翻译工作对依法保障外国籍当事人合法权利、促进案件公正审判具有积极作用。本文拟围绕涉外刑事审判中若干翻译问题,进行浅析探讨,以期更好发挥翻译在其中的应有作用。
一、翻译能不能参与多个诉讼程序。根据规定,参与过侦查、审查起诉环节的人员不能再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故有意见据此认为,翻译不能参加多个诉讼程序。但从工作性质、法律规定和实务需求出发,应允许翻译参与多个诉讼程序。一是工作性质不同。翻译与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同,其是以专业知识从事技术性事务的人员,并不行使司法职权。二是法律上无限制。法律并未规定翻译参与过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程序的,应当在其他诉讼程序中回避。三是实务中有需求。如果翻译只能参与一个诉讼程序,则一起案件需要分别聘请三名以上翻译,无疑会大大加重诉讼的难度,一些涉及小语种的案件甚至可能会因为翻译问题导致诉讼无法进行。
二、庭审过程之中口译方式的选择。当前,庭审过程中多采用的是交传方式,即在法官、检察官和诉讼参与人发言后,再进行翻译。因全部采用交传方式会使得庭审用时较长,为提高庭审效率,亦可考虑采用部分同传、部分交传的方式。即对审判长告知权利、核实身份和宣读起诉书、发表第一轮公诉、代理以及辩护意见等环节,采用翻译人员同传方式,由翻译同步将相关中文内容翻译为英文。在向被告人、证人等发问和被告人发言等环节采用交传方式,在中、英文发问发言结束后再翻译成英、中文。
三、起诉书外文译本的审查与处理。如果起诉书外文译本对中文起诉书的翻译不够精准,将会影响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的理解与看法。虽然起诉书的外文译本由公诉机关提供,但为了有利于诉讼的顺利推进,人民法院也可以对外文译本进行审查,对有争议的地方提出修改建议。如果公诉机关不愿意作出修改,可在庭审环节进行必要的弥补。庭审时,翻译不是单纯宣读起诉书的外文译本,应依据中文起诉书对外文译本中不够准确之处予以修改,以避免因起诉书的翻译问题引发争议。
四、庭审中翻译所服务的人员范围。有意见认为需要为旁听人员提供翻译服务,以提高审判公开程度。其出发点或许有合理之处,但其要求缺乏法律依据,也无必要。因为按照规定,人民法院是为外国籍当事人提供翻译而不是为旁听人员提供翻译。旁听人员要求法庭为其提供翻译服务没有法律依据。法庭聘请的翻译均系专业人员,职业技能有保证;并且庭审全程录音录像,如对翻译的准确性有疑问,可通过查看庭审录像加以核实。故不需要为旁听人员提供翻译服务。
五、需要进行翻译的法律文书范围。在刑事审判中,需要翻译的法律文书范围,与外国籍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义务承担密切相关,也直接影响到涉外刑事审判能否顺利进行。外国籍被告人不通晓中文的,应当附有外文译本。因此,应当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进行翻译,向外国籍当事人提供外文译本。从权利保障和义务承担角度出发,对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与当事人行使相关诉讼权利密切相关的法律文书也应当向其提供外文译本。
六、裁判文书外文译本的翻译方式。根据形成裁判文书与外文译本的时间关系,翻译方式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在裁判文书定稿后再进行翻译,另一种是对于较为复杂的案件,在裁判文书基本定型后即进行翻译,中文本与外文译本同步修改。
宋开诚,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业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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