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三公九卿制-秦汉宫制
第三节、“二千石”和“卧虎令”-秦汉地方官制
在秦汉时期,地方郡一级的政权机关长官郡守,其年禄是二千石,所以后世人们常以
二千石
来代指地方郡守级官员。关于“卧虎令”,也有一番来历。史书记载,东汉初年洛阳令董宣勇于执法,“搏击豪强,莫不震栗”,有猛虎之威名,被人们誉为“卧虎令”,后人常用“
卧虎令
”来代指县级长官。
秦在统一六国前就在其辖区设置
郡县
,以
治理地方
。统一六国后,更把这一制度推向全国。在京师设
内史
来治理政事。因为地处要害,所以其级别要高于一般郡守,年禄相当于九卿(中二千石),可以参与朝政。西汉京师长官名称几经变换,到汉武帝时定为
京兆尹、右扶风、左冯翊(píngyi)
三位长官,合称“
三辅
”。秩禄也等同于九卿,也可参与朝政。东汉时,京师设在洛阳,设河南尹为地方长官,但其秩禄与其他郡守一样,为二千石。在其他地方都设郡,直属中央管辖,下辖若干县,郡设有
郡守
,为
地方最高政务长官
,处理全郡事务。其下还有
郡丞
协助郡守处理政务
郡尉
主管全郡的军事和治安
监御史
监察全部大小官员
。这些都是郡的主要长官,都由中央直接任命。其他屑官还有主簿(办理文案)、率史(办理军务)、牧师令(管理军政)、断狱都尉(办理刑狱)等,这些官吏可由郡守自行选用。
郡守综理一郡政务,如春季太守要巡视各县,劝民农桑,督促春耕,不误农时;秋冬要派员审讯罪犯,纠正错案;秋后太守还要主持“都试”,检阅一郡军队。汉太守还要向朝中选送孝廉,以备朝廷用人。太守也有专杀权,杀人可以不待奏报,因此一些太守常放手大杀强宗豪右。
汉代除郡之外,还有相当于郡的封国。汉景帝平定“
七国之乱
”后,王国的行政权力收归中央,封国名义虽在,但封国官吏由中央任命,设相或内史来管理封国行政,其级别相当于郡太守。东汉郡只设太守,不设都尉,因此太守就成为主掌一郡军政的封疆大吏,其权势要比秦、西汉时大得多。东汉末年,一些郡守乘局势混乱,能够割地自雄,对抗中央,原因就在这里。西汉皇帝时,西域归属汉朝管辖,汉宣帝任命郑吉为两域都护,治所在乌垒城(今新疆轮台东)。到东汉重设西域都护,班超曾任此职,秩禄为二干石,级同郡守,主要是督察两域属国,保护行旅安全,抵御匈奴侵扰。
郡以下的行政单位是
,大县(万户以上)设
县令
,秩禄为一千石至六百石,小县(万户以下)设
县长
,秩禄为五百石至三百石,他们都是一县最高长官,还有
县丞、县尉
,由中央任命。其他属员有
功曹(主管人事)、令史(办理文案)、狱掾(看守监狱)、仓吏(管理粮仓)
等,这些人员由县令(长)自行选用。县令(长)综理一县所有政务,是亲民之官。县以下的基层政权是乡、里、亭等。乡官有三老、啬夫和游微。
三老
掌教化。
啬夫
掌一乡之行政,兼收取赋税。游徽捕盗贼,管治安。乡之下是里、什、伍,设里长、什长和伍长。西汉时,在一些人口集中的集镇和交通要道设
亭长
,主管治安,也管农桑、狱讼等民事。这些小吏秩禄微薄(百石以下),以至于“不能供衣被,养父母妻子”。因此他们为养家糊口。对下层百姓特别凶残,经常巧取豪夺,直接给人民带来苦难。
汉武帝时,为了监督地方官吏,他把全国划分为
十三州(部)
,设州
刺史
一人,刺察不法官吏。到东汉时继续实行刺史制度,但它是一个监察区,刺史本人没有行政权。到东汉中期,刺史职务开始上升,俸禄由原来的六百石调升为二千石,已与郡守同级,但威权却重于太守,常常侵染地方政务,如可以代替太守选用官吏,审判案件。到东汉后期,政局动荡不定,农民起义时有发生。
出于镇压农民起义的需要,刺史开始掌兵,以后慢慢拥有了行政权、财权和司法大权。州治所没有庞大的政府机关,属官有
别驾
,主管官吏的选用,是刺史的主要助手;
治中
,主管州府机关的文书;
主簿
,主管内传外宣。这三大属官互相牵制,共同管理州府行政事务。
到灵帝中平五年(188年),东汉中央政府正式将州做为中央与郡国之间的一级政权,从此刺史便由监察官变为凌驾于郡国守相之上的最高地方政府长官。一州下辖数郡。从此秦汉以来的
郡县二级制到此就变成了州、郡、县三级制
,并一直沿用,历经三国、两晋南北朝。不过这一制度很快带来恶劣的政治后果。东汉末年,
黄巾大起义
几乎把东汉王朝倾覆,刺史就乘着局势混乱,中央政府无暇顾及之时,与地方豪强势力结合在一起,要钱有钱,要人有人,要兵有兵,形成强大的地主势力,最后变成了割据一方的军阀。查阅东汉末年的军阀,有许多出身于刺史,如
袁绍为冀州刺史,刘表为荆州刺史,曹操为兖州刺史,董卓为凉州刺史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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