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罪

1. 行为主体:司法工作人员

本罪是真正身份犯。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包括未受公安机关正式录用,受委托履行侦查职责的人员或者合同制民警。

2. 刑讯的对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预审的时候,刑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构成本罪。

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构成犯罪。

3. 行为方式:刑讯逼供。刑讯必须是肉刑和变相肉刑。

4. 故意,有逼供的目的。不要求是为公还是为私。

5. 为了刑讯逼供而使用暴力,比如故意伤害,杀害,则构成刑讯逼供罪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6. 若在刑讯逼供中,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法律拟制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注意:此处暴力行为包括刑讯逼供的实行行为,也包括实行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

7. 警察刑讯逼供犯人,已构成刑讯逼供罪。之后,过失导致犯人重伤。警察怎么定罪?

分析:警察构成故意伤害罪。因为《刑法》第247条将过失致人重伤拟制为故意伤害罪,是以前行为为基础的,单纯的过失致人重伤是不能拟制为故意伤害罪的,此时仅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就可以完整的评价前行为的危害性,就不需要对前行为并罚了。

暴力取证罪

1. 行为主体:司法工作人员。真正身份犯。

2. 取证对象是证人。证人作广义理解,包括被害人、鉴定人、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还包括不具有作证资格的人,不知道案件真相的人以及年幼者、精神病患者。

3. 暴力取证:使用胁迫、欺骗、测谎仪等取证,不属于暴力取证。

仅供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