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依据《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在乡村建设房屋需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是在乡村做养殖、水产,建设用于猪圈、鸭舍、存储、晾晒的配套房屋,是否还需要取得用地审批手续呢,这类房屋是否属于设施农业用地,其法律依据究竟有什么特殊之处呢?我们以案说法。

基本案情:
2001年8月,邵某投资的串串园艺科技发展中心与北京市绿光森林科技发展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后,邵某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在涉案土地上进行种植、养殖等生产经营活动。
2003年为了经营需要起,邵某陆续投资建设约4000多平米配套用房,用于葡萄采摘存储、生猪、鸡只养殖、设备存放等。
2017年公司所在的莲花镇启动平原绿化工程地上物腾退工作,邵某租赁土地、地上物及附属设施被纳入腾退范围内,至今未签订补偿协议,未获得腾退补偿。
2022年8月,邵某又收到了莲花镇村委会及经济合作社发布的《限期搬离通知书》,要求其10日内自行搬离,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自行承担。
2022年9月,邵某又接到莲花镇人民政府下发的《限期拆除决定书》,称其涉嫌违法建设。邵某其房屋及地上物等将面临强制拆除的紧迫危险。于是委托我们对其案件进行代理,找寻应对方案。
律师说法:
首先,对于邵某的土地性质、用途要进行界定。
一方面,我们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获得相关的备案信息;
另一方面,结合该处土地的土地性质及实际用途,可以判定邵某自2001年承包土地以来,并未改变过其土地性质,修建的配套用房,也是用于动物养殖及葡萄等农作物晾晒。
另外,2018年7月,邵某养殖的畜禽被全部清退,莲花镇人民政府对此特别作出说明,畜禽清退按照《2017-2018畜禽养殖户(场)清退拆除补偿办法》进行补偿,圈舍拆除由2018年非宅腾退补偿政策解决,可见涉案土地属于设施农业用地,邵某未曾改变过土地性质及用途。
其次,设施农业用地,仅需备案,不需要取得用地审批手续及建设手续。

根据自然资规〔2019〕4号通知,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由此可见,设施农业用地不许取得用地审批手续。莲花镇人民政府并未对房屋进行过实地查勘,对于土地性质、房屋的用途、使用人、建筑面积等基本事实均未核实清楚,仅依据规划部门出具的协查函,即认定邵某房屋违法建设,系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最后,设施农业用地认定应由相关部门出具,而不是要当事人邵某去举证。
本案中,镇政府应当对涉案土地性质、用途进行说明,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证明涉案土地不在设施农业用地的备案范围内,应当具备用地审批规划手续,从而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而不应将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转嫁到当事人身上。
综上,涉案房屋属于设施农业用地,不需要取得用地审批手续及建设手续,镇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事实认定不清,且存在多处实体和程序违法问题。在此,真诚建议大家遇到此类情况时,要沉着应对,及时咨询专业人士,避免出现错拆误拆的情形,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李垚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