痛心!近日,安徽宿州,发生一起令人致人死亡的刑事案件。据灵璧县警方通报称,某中学八年级学生徐某(男,14岁)与同年级学生王某(男,14岁),两人在学校宿舍内,因琐事发生争执,随后并引发肢体冲突。

过程中,王某因受伤倒地不起。报警并将王某紧急送到医院救治。但不幸的是,最终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生命将永远定格在14岁。

目前,也只有14岁的徐某,因为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机关控制,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来源:灵璧县公安局)

真是让人唏嘘,两个年轻人竟因生活琐事,最终导致一人身陷囹圄、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这种教训,实在令人感到惋惜。而且,相信此时此刻,最疼心的,无疑就是双方的父母了。

那么徐某的行为,该怎么处罚呢?

实际上,双方肢体冲突后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刑事案件,是以故意杀人罪还是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是需要根据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与客观行为来判断的。

比如说,行为人并没有杀人之故意,但其客观行为上有伤害被害人身体要害部位,即行为人客观上的行为表现出来是追求或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那么就构成故意杀人罪

但是,如果行为人既无杀人故意,客观上亦无伤害被害人身体要害部位的,即便被害人因抢救无效死亡,但刑法只会评价为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刑法第234条规定,以特别残忍手段伤害他人身体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综上所述,无论是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伤害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其最高刑罚均可处死刑。

《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犯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同时也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注意,这里所描述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是指“应当”,而非“可以”。

换而言之,本案徐某量刑时是应当从轻的,即一般不会以最高刑罚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笔者认为,无论如何从轻,对于年仅14岁的徐某来说,其因一时冲动而付出的代价,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都是非常不值得的。

最后,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由于徐某在民法上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经其法定代理人承担徐某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也就是说,徐某的父母需要赔偿王某父母的经济损失。但笔者认为,失去孩子的痛,是无论多少赔偿都无法弥补的,大家认为呢?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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