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健康报)
【案情介绍】
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在对某美容美发工作室进行例行卫生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工作室1名员工在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前提下,正在为顾客提供理发服务。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确认,违法行为系初次发生,该员工入职未满30天。
检查次日,该美容美发工作室安排该员工进行健康检查,该员工顺利办理了健康合格证明。
余杭区卫生健康局认为,该美容美发工作室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但违法行为系初次发生、持续时间不超过30天且已及时改正。
余杭区卫生健康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1款规定,根据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发布的《关于在浙江省卫生健康监管领域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意见》要求,参照“仅3人以下(含3人)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或持有的健康合格证明已过期,但时间不超过30天”的适用情形,对该美容美发工作室的违法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同时,执法人员对相关人员进行普法教育。
【案例评析】
本案是余杭区卫生健康局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中,灵活运用“首违不罚”制度的一次典型实践。它体现了执法理念从“以罚代管”向“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转变,代表了治理方式从“一罚了之”向“规范与引导相融合”的进阶。
适用“首违不罚”
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1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关于在浙江省卫生健康监管领域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意见》针对具体情形,进一步细化和量化了自由裁量标准。
本案中,该工作室安排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员工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其行为明显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7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10条规定。但经调查,该工作室此前无相关违法记录,违法行为系初次发生;违法行为仅涉及1名入职未满30天的员工,持续时间短,涉及顾客范围有限,未造成传染病传播等实际危害后果。同时,该工作室在检查次日便安排该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并办理了健康合格证明,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
综上,本案情形精准契合“首违不罚”的法定条件及“不予处罚”的地方裁量标准。
准确把握边界
“首违不罚”的目的之一,在于为经营者特别是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轻微无心之失,提供一次容错纠错的机会。这是执法温度的重要体现,有助于引导经营者从“被动整改”转向“主动合规”,提升执法效能。
“首违不罚”虽属柔性执法范畴,但并非没有界限。执法人员在适用“首违不罚”时,应严格履行法定程序,精准把握法定边界,全面客观收集证据,准确书写文书案卷。唯此,才能真正实现一体推进规范与引导、节约执法资源、优化营商环境等目的。
据了解,部分地区已建立“首违不罚”清单管理机制,为执法人员提供了明确的裁量依据。例如,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发布《浙江省卫生健康监管领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且明确各市、县可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省级清单的基础上,规范补充、完善细化本辖区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首违不罚”也并非“一免了之”,而应坚持“免罚不免责”。执法人员应对“首违不罚”案件的违法行为人进行充分的普法教育,告知其执法的法律依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及潜在风险;条件成熟的,也可要求违法行为人签署《改正承诺书》。目前,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在卫生监督执法过程中,对“首违不罚”案件的处理增设了智慧普法环节,违法行为人可登录“浙江卫生监督协会”微信公众号的普法教育板块进行学习,确保知法守法、规范经营。
打造监管闭环
“首违不罚”的另一目的,在于避免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要以落实“首违不罚”制度为契机,构建涵盖事前服务、事中指导、事后跟踪的长效闭环监管体系,全方位、全流程引导经营者合规经营。
一要强化事前服务。以本案为例,一方面,要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广泛宣传法律法规规定,提示健康合格证明办理的必要性;另一方面,要公布辖区内具备健康检查资质医疗机构的名单、联系方式,说明检查流程、时限,方便从业人员及时办理。
二要规范事中指导。针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初次轻微违法情形,要依法适用,体现执法温度。针对拒不整改、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或关联风险较高的违法情形,要依法严惩,确保执法权威。针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向经营者提供具体、可操作的整改建议,帮助其建立完善内部卫生管理制度,实现柔性执法和督促整改的有机统一。
三要坚持事后跟踪。对已适用“首违不罚”的经营单位要进行“康复式”回访,核实整改情况,确保问题不反弹,形成执法闭环。对回访发现的新问题要进行“对症下药”,帮助经营者解决难题,从源头防范违法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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