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姜女士到一家店买东西,店员以没有零钱为由拒绝找给她2毛钱,双方发生争执后店员拿出两毛钱扔到地上。店员称:你不是要两毛钱吗?我以私人名义给你两毛!
姜女士称:自这家店开业以来自己一直在这里买东西,店员每次都说没有零钱,从来都没找过零钱给自己。
事发这天,姜女士又来买东西,本来应该找自己两毛钱,店员又说没有,女士一听就来气了,与其理论:每次到你这里来都没有零钱,你就不会备一点吗?
店员听后说:你不会用别的方式付钱吗?谁让你用现金的?双方发生了争吵。
随后,店员拿出两毛钱扔到地上,称:我自掏给你两毛。此后还把江女士买的东西抢过去,扬言不卖给她了。
姜女士觉得自己受到了侮辱,找来了调解员。
面对调解员的到来,店员直言,零钱正好用完了,自己才那样说的,也没扔钱,是不小心掉在地上的,对姜女士也没有侮辱的意思。
姜女士对店员的说法表示不认可,认为选择用什么样的方式付钱是她的自由,店员必须要对自己道歉,店员说道歉那是不可能的。
姜女士在维权过程中,又有群众来投诉这个店员,但店员仍旧不为所动,姜女士看问题解决不了,进行了投诉处理。
1、此店员以没有零钱为由,要求姜女士用别的方式付钱。这种不接受现金的做法,是违法行为。
《人民币管理条例》,具有收取现金的条件而不收现金的属于违法行为。
人民币是法定货币,消费者有自主选择付钱的权力,在消费者提供现金付钱时,不得以没有零钱为由而不收现金,任何经营者和个人不得拒绝收取现金。
2、姜女士在店里消费,和该店形成了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关系,就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姜女士到店里来消费,双方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用什么方式付钱是姜女士的自由,找零也是店家该尽的义务,姜女士有权利要求自己的财产安全得到保障。
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店员每次都多收姜女士几毛钱,侵犯了公平交易的权利,姜女士有权拒绝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姜女士来到店里买东西,受到不公平的待遇,使财产遭受损害的,有权要求赔偿。
3、店员每次拒绝找零,此行为在法律上该怎么定义呢?
《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有的店觉得找零钱不方便,就拒绝收取现金,要不就多收客人几毛钱,有的店会用糖果来代替找零,此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的规定,是收取未予标明费用的行为。
《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该店多收姜女士的钱,虽然是几毛钱,也是违法的,按照规定应该退还多付的部分,给姜女士造成损害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4、该店的行为应该接受怎样的处罚呢?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据姜女士所说,自己经常来买东西,该店从来没有找过零钱给她,这种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的规定,应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最后,在市管局人员的调解下,店员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向姜女士道歉,姜女士也原谅了店员的行为,双方达成和解。
大家对此事有什么不同的看法呢?您在生活中有遇到过拒绝找零的事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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