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陶先生去加油,55升的油箱被加了71升,陶先生怀疑油枪有问题,可店员却说他们的油枪满半年就会去检查一次出油量,每次都是符合标准的,后经查证,原来是陶先生闹了一个大乌龙。

郑先生发现油灯亮了,就把车开去附近的一个加油站加油,他嘱咐店员把油箱加满,可当他去里面付钱时,却发现店员帮他加了71升。

郑先生一下子懵了,自己的油箱明明只有55升,什么时候变成71升了?想想经常在电视上看到的那些加油维权的事,郑先生马上就警觉起来,难不成自己也中枪了?

郑先生仔细看了一下,发现油并没有溢出来,就感觉这个店家肯定有问题,于是,他便报了警。

民警到达现场后,店员解释说,油箱的额定容积和实际容积是有误差的,再说了,他们的油枪每半年就会去查一下出油量,都是符合标准的,是绝对没有问题的,说罢,店员还出示了报告。

可是,即便油箱的额定容积和实际容积有误差,那应该也不会相差15升吧,现在的问题是要弄清楚陶先生的油箱到底是不是55升的?

可是陶先生车子油箱的型号在里面,要拆开来才能看到,后经了解,像陶先生这样的六座小金杯的油箱一般都是55升的。

正当大家不知道该怎么办的时候,民警无意中发现陶先生的油箱好像是更换过的,陶先生这才想起自己的油箱在几个月前就已经更换过了。

于是,陶先生便赶忙联系到修车店,对方说这个油箱应该是55-60升,但也无法作出肯定的回答。

店员提议可以重新去查一下油枪的出油量,正在这时,修车店又打来了电话,说陶先生换的这个油箱空箱加满的话,能加70升油。

直到此时,陶先生才知道自己原来是闹了一个大乌龙,随即,他也向店员道了歉。

要真是油枪有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一、店家的行为是否属于消费欺诈?

消费欺诈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有使用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的情形的,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55升的油箱,加满后却变成了71升,那也就是店家克扣了陶先生16升油,是一种短斤缺两的行为,属于消费欺诈。

二、店家会受到什么处罚?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因此,陶先生可要求店家退一赔三。

2、店家除了应该赔偿消费者损失外,还将被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3、如果通过短斤缺两,店家非法获利的的金额达到了诈骗罪的刑事立案标准,那店家就构成了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因此,将根据涉案金额的大小,对店家作出相应的刑事处罚,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好在整件事就是一个误会,要不就像民警说的,如果真是油枪出了问题,那事情就大了。

所以,当我们碰到这种事的时候,也不能想当然地认为一定是店家做了手脚,否则,可能会闹大乌龙,您觉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