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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作者:金彩云客户端 作者|杜晓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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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市人力社保局消息,金华上调了多项补助费标准,包括精减退职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均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具体补助标准↓

符合浙组〔1987〕1号文件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

  • 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455元调整为3630元

  • 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095元调整为3250元

上述人员的医疗保健费由每人每月440元调整为460元。

符合省委办〔1981〕24号文件等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675元调整为1740元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

  • 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855元调整为3000元

  • 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405元调整为2525元

  • 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父母、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180元调整为2290元

机关事业单位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抚养的子女,以及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395元调整为1450元

国有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300元

全省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在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2元。调整后,每名因工死亡职工的月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2021年度全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加权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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