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上升趋势。未成年人本性单纯,但是辨别是非能力薄弱、易感性强,又具有强烈的模仿性,极易受主观心态和客观外界条件的影响,导致其“误入歧途”,甚至是违法犯罪。那么,对于未成年人适用刑罚,应当考虑哪些因素?又应该如何对其量刑呢?

郑州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结合办案实践、整理相关法律法规,从中总结出了对未成年人犯罪有关量刑的相关原则及适用,以供参考:

一、量刑总体原则

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并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二、刑事责任年龄方面

如果未成年人在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前后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则只能依法追究其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后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的刑事责任。如果未成年人在其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均实施了不同种类的犯罪行为,则对其年满十八周岁以前实施的犯罪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未成年人在其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了同种类的犯罪行为,则在量刑时应当考虑对其年满十八周岁以前实施的犯罪,适当的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刑罚类别的适用方面

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除刑法规定“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外,对未成年罪犯一般不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如果对未成年罪犯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依法从轻判处。对实施被指控犯罪时未成年、审判时已成年的罪犯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应当依法从轻判处。

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应当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一般不判处财产刑。对未成年罪犯判处罚金刑时,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判处,并根据犯罪情节,综合考虑其缴纳罚金的能力,确定罚金数额。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得少于五百元人民币。对被判处罚金刑的未成年罪犯,其监护人或者其他人自愿代为垫付罚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四、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方面

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综合衡量犯罪事实、情节和未成年被告人的具体情况,依法提出量刑建议。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提出适用非监禁刑或者缓刑的建议,并视情况建议判处禁止令。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一)初次犯罪;(二)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若未成年罪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一)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二)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三)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四)共同犯罪中从犯、胁从犯;(五)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六)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五、不起诉决定的适用方面

【绝对不起诉】检察院经审查后,对于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一)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二)不存在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非其所为的;(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四)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五)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六)依照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七)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八)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发现犯罪事实并非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为,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存疑不起诉】检察院对于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相对不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一)被胁迫参与犯罪的;(二)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的;(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四)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的;(五)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过当构成犯罪的;(六)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七)其他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对于未成年人轻伤害、初次犯罪、过失犯罪、犯罪未遂以及被诱骗或者被教唆实施犯罪等,情节轻微,确有悔罪表现,当事人双方自愿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切实履行,或者经被害人同意并提供有效担保,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并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附条件不起诉】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件,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一)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系未成年人的;(二)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的;(三)可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五)犯罪嫌疑人具有悔罪表现的。

检察院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和量刑情节,衡量是否“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认为具有悔罪表现:(一)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二)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积极退赃、尽力减少或者赔偿损失的;(三)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四)具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五)犯罪中止的;(六)其他具有悔罪表现的情形。

对于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条件,实施犯罪行为时未满十八周岁,但诉讼时已成年的犯罪嫌疑人,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在具体考虑其实施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的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其是否属于初犯,归案后是否悔罪,以及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进行处理。对于偶尔盗窃、抢夺、诈骗,数额达到较大的标准,案发后能如实交代并积极退赃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罪行较轻的,可以依法适当多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免予刑事处罚。对于犯罪情节严重的未成年人,也应当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犯罪人,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