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害人连某甲(未成年人)因家庭原因,自2025年起寄住在其叔叔被告人连某的家里,与连某等人共同生活。2025年6月中旬,连某因怀疑连某甲偷拿了他人的东西,用拉直的铁衣架对连某甲鞭打了五十下臀部和腿部。2025年7月1日20时许,连某在明知连某甲曾表示如果再被打就跳楼的情况下,仍因为怀疑连某甲偷拿了钱买零食,而在吃饭过程中对连某甲大声呵斥,并声称上次打了50下,这次要打上次的五倍,后其母亲谢某某劝说放过连某甲,其扬言“打死就算了,就扔掉他”,并责令连某甲将身上的厚衣服脱掉以便接受其抽打,导致连某甲心理压力过大,进入房间后从住处29楼的窗口跳下,致当场死亡。后被告人连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羁押于方城县看守所。经法医鉴定,连某甲符合高坠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那么,行为人在管教未成年人的过程中,因平时的虐待行为和事发时的言语威胁,导致被害人跳楼死亡的,构成虐待罪吗?
方城县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分析认为,根据《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具有虐待持续时间较长、次数较多;虐待手段残忍;虐待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患较严重疾病;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实施较为严重的虐待行为。这四种情形是并列的,即并不需要虐待行为一定要是持续、多次。连某甲虽然系自杀,但根据该意见的规定,虐待致连某甲不堪忍受自残、自杀,导致重伤或者死亡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虐待致使连某甲重伤、死亡,应当认定为虐待罪。连某此前对连某甲的虐待行为和事发时的言语威胁“打死就算了,就扔掉他”,导致连某甲年幼的心灵产生了巨大的压力和恐惧,遂从房间窗户跳下当场死亡,连某的行为已构成虐待罪。
虐待家庭成员持续时间长、次数多,并非虐待行为本身的特征,而是情节恶劣的表现。显然,导致被害人自杀身亡是更为恶劣的情节,即使是一两次虐待行为所导致,因此,一两次虐待行为虽然没有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但引起被害人自杀后果的,构成虐待罪。本案有助于打破一个常见的认识误区:只有经常性、持续性的虐待行为,才属于“情节恶劣”,才构成虐待罪。未成年人的认识与辨别能力较弱,面对恐吓难以辨别真伪,难以自救,因此尤其对于未成年人而言,恐吓作为一种精神折磨是特殊形式的虐待行为。本案中,连某甲虽因遭受连某恐吓,不堪忍受而自杀,但是连某的呵斥和恐吓行为仅有事发当天即2025年7月1日20时这一次,即使算上2025年6月中句,连某为教训连某甲而用铁衣架对其鞭打五十下臂部和腿部的一次,而只有两次的虐待行为,根据司法实践,一般情况下虐待时间持续较长、次数较多,才称之为“情节恶劣”,才构成虐待罪。本案是持续时间较短的一两次虐待行为,行为本身并没有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但导致了被害人自杀的后果,是否构成虐待罪呢?
具有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专业从事刑事辩护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这主要有赖于对《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的正确理解:
(1)根据《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具有虐待持续时间较长、次数较多,虐待手段残忍,虐待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患较严重疾病,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实施较为严重的虐待行为,这四种情形是并列情形,符合其中一种情形即构成虐待罪,即虐待行为并非一定要是持续、多次。其中一种情形为“虐待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患较严重疾病”,而本案是更为严重的自杀后果,入罪举轻以明重,连某的行为应该构成虐待罪。方城县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2)《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十七条还进一步规定,因虐待致被害人不堪忍受而自残、自杀,导致重伤或者死亡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应当以虐待罪定罪处罚。本案虽然只是持续时间较短的一两次虐待行为,但符合该规定。有观点认为,因虐待致被害人不堪忍受而自残、自杀而适用加重法定刑的规定,应是以虐待行为本身符合情节恶劣的要求为前提的,即持续时间较短的一两次虐待行为导致的自杀后果,应属基本犯的犯罪构成而非结果加重情节,这确有值得商榷之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认为,因某种虐待行为而“致被害人不堪忍受而自残、自杀”的,该种虐待行为必定是非常恶劣的,尽管它表面上不一定是。
(3)未成年人是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中的特殊保护对象。《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实施较为严重的虐待行为...应当依法以虐待罪定罪处罚。”被害人连某甲死亡时不满九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认识与辨别能力较弱,面对一种特殊形式的虐待——恐吓,难以辨别真伪,难以自救。因此,连某对连某甲的恐吓,是比较严重的虐待行为。况且,约半个月之前,连某因怀疑连某甲偷窃,确曾用铁衣架对其鞭打了五十下臀部和腿部。可以说,连某甲跳下高楼时所怀着的巨大恐惧,是符合他这个年龄的认识水平和心理承受能力的。【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方城县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方城县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方城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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