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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琳时代教育智库法律咨询顾问,法学硕士,参与多地多所民办学校风险评估和分类管理转设服务,在民办学校章程设计、法人治理、劳动用工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较为丰富的理论与实践经验。

在时代教育团队为民办学校提供法财税咨询服务过程中,发现如何保障教师队伍的稳定,是很多民办学校办学者颇为关注的问题。无论是哪种原因,一旦教师中途离职,都会给学校工作带来较大影响。如果涉及到竞争对手挖人,还可能牵涉到学校机密的泄露、学生的流失等问题。

由此,大家可能会关注到三个问题:一是正常情况下,教师能否在学期中途提出辞职?二是如果有教师离职,那么应该履行哪些义务?对于未办理交接而突然离职的教师,是否可以扣发其工资?三是学校如何有效预防教师在学期中途离职?限于篇幅问题,上期结合实践经验已回答了(点击链接阅读),本期主要对第二个问题给出相关解答。

问题二:教师离职应履行哪些义务?对于未办理交接而突然离职的教师,是否可以扣发其工资?

(一)教师中途辞职要履行哪些法定义务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教师中途辞职有以下5种法定义务要履行:

1. 告知义务。教师辞职一定要主动告知学校,在程序上,试用期内没有要求,但在非试用期内,则要求一定是书面告知,即提交书面的辞职报告。

2. 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辞职。除上述教师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外,其他则要求符合法定期限,即试用期是提前三天,非试用期是提前三十天。

3. 办好辞职和交接手续,应该返还或上交学校的教学设备或资料,一些特殊的资源应及时交付到相关责任人,相关工作转交给学校接收人。

4. 不得因为自己的辞职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如泄露学校的机密,带走学校的老师或学生等。

5. 处理好一些特殊事情。如专项培训的违约金问题,按协议约定应承担的其他相关费用。

(二)对于未办理交接而突然离职的教师,是否可以扣发其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因此,对于未办理交接而突然离职的教师,原则上是不能扣发工资的,具体也要结合各地方的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有的是规定几日内一次性支付工资。但是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若因未办理交接而突然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可以向劳动者追偿。那么对于该问题有以下建议供学校参考:

1、建议学校的薪资架构中拆分出固定部分与浮动部分;结合教师工作的绩效考核和离职交接等情况,可以约定对于浮动部分工资的支付条件之一要办理离职交接;

2、可以约定离职当月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教师来学校领取工资时才办理离职交接,但应注意留存离职相关证据;

3、对于不辞而别的教师,学校应注意与教师确认劳动关系解除的原因,并留存相关证据。

4、充分考虑扣发工资的风险,在有充分证据证明教师系个人原因离职的前提下,如果学校可以承担因扣除当月工资的风险(可能要补发工资、行政机关责令支付整改等),也可以选择扣发工资的方式要求教师及时办理离职交接。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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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7日颁布的新《民办教育促进法》取消了合理回报,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能分配办学结余,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获得合理回报的法律依据丧失。大部分民办学校受政策影响或自身条件限制,被动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如何在合法的前提下满足他们合理的利益的诉求?极少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者为获取办学利益非法操作,面临着严重的法律风险以及刑事责任风险,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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