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马女士借给魏老先生二十多万元,对方将一套房子作为抵押,十年后魏老先生离世,房子被他的儿子魏某某继承。马女士上门要钱。魏某某称:你给我六千元好处费,我就配合把房子过给你!

十年前,魏老先生托人找到了马女士,希望从她那里借一笔钱,他以自己的一套房产做抵押,并且每个月还会给马女士一笔高额好处费,这笔钱他只用三年,三年后准时归还。

马女士算了一下,有房子做抵押不怕对方赖账,每个月的对方给的钱也很可观,比存起来划算,她手头的钱放着也是放着,不如借出去赚点零花钱。

双方一合计就这样定了下来,魏老先生拿到了二十多万元钱,马女士也拿到了魏老先生的抵押手续。

然而此后事情的发展却并不像马女士想象的那样,魏老先生承诺的好处费只给了几次就不给了,马女士找他要钱,他要么说不在当地,要么干脆失踪联系不上。
三年后到了还款期限,魏老先生也没有按时将钱还给马女士,这一拖就是十年。

十年后,魏老先生因故离世,马女士听到这个消息后,又找到了魏老先生的儿女,要求两人还钱。

经了解,魏老先生的女儿放弃继承遗产,老人生前的所有财产都被其儿子魏某某继承。

听到马女士的来意,魏某某称他没钱,如果马女士非要要钱,他可以配合马女士将父亲留下来的这套房子转给马女士,但是转之前,马女士要先给他几千元钱的好处费。

魏某某的这通话把马女士逗笑了,欠自己钱欠了十几年,自己没找他要利息,他反而向自己要起钱来了。

马女士不再和魏某某纠缠,直接将他起诉,要求他归还魏老先生欠下的二十多万。

有人说,父债子偿是以前的规矩,现在不是人没了后,账也归零了吗?马女士为什么可以向魏某某要钱?

1、马女士能否向魏某某讨要魏老先生欠下的二十多万?

人离世后,欠他人的钱并不能消除,但是,如果想要追讨欠款,首先要看欠款人是否留有遗产。

生前有财产的,债务由继承人承担,无财产的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不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具体而言,魏老先生的女儿表示自己放弃继承父亲的遗产,魏老先生的所有遗产都归了他的儿子魏某某。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魏老先生留下来的债务就和他女儿无关,马女士需要和魏某某协商还钱的事,魏某某继承了遗产,就应该承担他父亲生前的债务。

马女士可以要求从魏老先生的遗产中扣除他欠自己的那二十多万,但是,如果魏老先生留下的遗产不够偿还马女士的钱,不够的那部分马女士是不能强要的。

2、马女士手里有十多年前魏老先生的房产抵押证明,她可以以此行使自己的抵押权。

当初魏老先生对马女士说自己只借三年的钱,结果借了十年都没还。

这件事中,魏老先生属于债务人,马女士属于债权人,魏老先生不还钱的行为属于违约。债务人违约不还钱,债权人有权利行使抵押权

具体而言,在三年期限到了后,魏老先生不还钱时,马女士就有权利处置魏老先生抵押给她的房产。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一般处理抵押物时,可以和债务人商议折价实现抵押权,具体而言就是通过市场价确定抵押物的价值,将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给债权人。

马女士最开始和魏某某协商时,就是想要通过这种方式,将房子的所有权转给自己,不过因为魏某某向马女士要6000元钱没有协商成功。

此后,马女士直接状告魏某某,要求以竞卖的方式执行,这是马女士实行自己抵押权的第二种方式。

在上门清算房产估价时,魏某某不愿配合,称自己不在本地。执行人雷厉风行,破门而入,随后将房子具体情况告知给了魏某某。

最后,魏某某赖不下去了,只好表示他会配合,会将欠马女士的钱归还。

继承遗产时一定要搞清楚债务问题,继承了遗产就有义务还债,欠账还钱天经地义。

您身边有赖账不还得人吗?如果是您遇到这种事会怎么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