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胡启航
近日,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五批与第六批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主要涉及跨境投资、贸易、继承,以及跨境民间借贷、婚姻家事纠纷、申请认可等类型。
据不完全统计,2022年1月至11月,广东三级法院(以下简称“广东法院”)共审结涉港澳民商事一审案件1.2万件,办理区际司法协助案件2552件。近年来,广东法院先后出台了两个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三年行动方案,推出145项线上诉讼服务,打造“环大湾区司法服务圈”,与广东省司法厅联合出台《广东自贸区跨境商事纠纷调解规则》,建立全省统一的港澳籍调解员名册,成立粤港澳大湾区司法案例研究基地,定期发布典型案例,切实为大湾区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充分发挥司法职能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粤港澳大湾区是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起点,更是一个中心枢纽,向西、向东、向南都能到达世界各地重要的经济区。为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投资、经营、创新、创业,为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司法规则衔接、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广东法院始终坚持公正、高效审理各类案件。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规定,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形式等的平稳过渡,2020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明确了有关过渡期安排——外商投资企业在《外商投资法》施行后5年内,可以依法调整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也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自2025年1月1日起,对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现有外商投资企业,企业登记机关不予办理其申请的其他登记事项,并将相关情形予以公示。
在第五批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中,香港美达公司(以下简称“美达公司”)诉广东深圳达菲公司(以下简称“达菲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就是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港资企业在《外商投资法》实施后5年过渡期内平稳运作的生动实践。
该案中,达菲公司原系美达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后美达公司引入第三人投资达菲公司并签署合营合同,变更了达菲公司章程。变更后的公司章程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外商投资法》施行后,达菲公司在美达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召开股东会,以多数意见再次修改公司章程,选举新一届董事会。因此,美达公司主张达菲公司股东会决议违反公司章程,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外商投资法》施行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外商投资法》施行后5年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调整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也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据此,现有外商投资企业要在《外商投资法》施行的5年过渡期内调整企业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应遵循原企业合营合同约定或企业章程规定。达菲公司的章程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达菲公司以股东会决议的方式修改公司章程,不符合上述规定。故法院一审判决支持美达公司要求撤销案涉股东会决议的诉请。达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近年来,老字号品牌保护日益受到重视。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提出,要加强驰名商标保护,发展传承好传统品牌和老字号。在第五批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中,香港黄道益活络油公司(以下简称“香港黄道益公司”)诉深圳黄道益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的判决充分表明,人民法院维护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依法对具有一定知名度的香港企业字号、注册商标予以保护。
该案中,香港黄道益公司的创始人为香港人黄道益。20世纪70年代初,黄道益以自己的姓名作为商号,在香港开设了“黄道益医馆”,并在医馆出售名为“黄道益活络油”的风湿跌打药油。1988年7月,香港黄道益公司在香港注册成立,主要业务为生产、销售“黄道益活络油”。此后,该药品取得中国药品进口许可登记,进入内地市场,并注册商标,注册使用类别为药油。深圳黄道益公司成立于2013年,自2005年起在各商品类别申请注册了大量“黄道益”商标,经营“黄道益”鱼油软胶囊等保健产品。香港黄道益公司认为,“黄道益”三字具有高度显著性。深圳黄道益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起诉要求深圳黄道益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深圳黄道益公司成立于2013年,综合考虑“黄道益活络油”商品进入内地市场的时间、深港两地商业来往便捷频繁、香港黄道益公司字号和商标知名度较高等情况,深圳黄道益公司应当知晓香港黄道益公司及其注册商标,明显具有攀附商誉的主观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法院判决深圳黄道益公司立即停止使用“黄道益”作为企业字号、去除宣传及产品材料中的“黄道益”文字,并赔偿香港黄道益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畅通法律规则衔接
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粤港澳大湾区具有“一国两制三法域”的独特性,互涉纠纷不可避免。为此,人民法院通过开展司法协助,推动法律规则衔接、机制对接。
据《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情况报告(2019—2022)》显示,最高人民法院在已与香港签署5项、与澳门签署3项司法协助安排的基础上,近三年来分别又与香港签署3项司法协助安排和1项司法协助文件,与澳门签署2项司法协助安排。具有中国特色的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体系建设进入快车道。
在徐某雄申请认可澳门法院离婚判决案中,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认可澳门法院离婚判决,为两地居民婚姻关系的变动提供了便利。
2013年11月,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解除双方在内地订立的婚姻关系等。徐某雄向内地法院申请认可该离婚判决。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澳门法院判决宣告解除古某与澳门居民徐某雄的婚姻关系,不违反内地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安排》的有关规定,故认可古某与徐某雄离婚判决的法律效力。
婚姻关系的变动,可能会牵涉人身安全问题。在刘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中,人民法院通过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对家庭成员之间经常性的身体或精神侵害行为予以禁止,保障了当事人人身安全。
该案中,内地居民邱某与澳门居民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双方及家人存在矛盾,邱某曾以自杀威胁刘某,要求刘某向其支付200万元。在刘某未能支付的情形下,邱某多次对刘某及其家人进行威胁、辱骂、殴打。2021年10月25日,刘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认为,刘某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面临家庭暴力的危险,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故裁定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邱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邱某殴打、骚扰、跟踪刘某及其近亲属。
除了婚姻家庭纠纷,第五批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中一起涉人格权纠纷案件亦具有一定代表意义。
郭某城系香港特别行政区知名演员、歌手。自2019年起,广州合美公司(以下简称“合美公司”)未经许可,使用郭某城的肖像进行网络及线下广告营销,使公众误以为郭某城与合美公司之间有代言关系。郭某城提起诉讼,请求合美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在报纸和微信公众号上发布致歉声明。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对肖像权的侵权责任应当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故本案应适用内地法律。合美公司未经郭某城许可,使用其具有一定公众识别度及商业价值的肖像进行广告营销宣传的行为,误导公众认为双方之间存在代言合作关系,系对郭某城肖像权的侵害,合美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郭某城虽未能证明合美公司因该侵权行为实际获利,但其身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社会公众人物,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合美公司的影响力和知名度。考虑到郭某城的社会知名度、合美公司过错程度、侵权行为影响等因素,酌定合美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并在报纸及微信公众号上赔礼道歉。对于精神损害,合美公司在使用郭某城肖像过程中,未丑化其形象,故法院未予支持。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该案中,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公开将他人肖像用于产品宣传的行为构成侵权,充分保护了香港居民人格权。
完善跨域司法服务
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权利
增进民生福祉是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促进港澳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人民法院出台各项便民惠民举措,不断增强大湾区民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在许某容诉庄某伟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澳门居民许某容因与澳门居民庄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至法院,请求庄某伟归还借款本金126万元及利息。许某容提供了借条、还款承诺书及相关转账凭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许某容居住在珠海市,领取了港澳居民居住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作为集中管辖珠海市涉外涉港澳台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法院依据借条、还款协议及银行转账记录,判决庄某伟向许某容归还本金126万元及利息。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以港澳居民在内地领取的港澳居民居住证为依据,确定管辖法院,提升了港澳居民参与诉讼的便利度。
据了解,为不断完善跨域司法服务,满足大湾区民众各项需求,大湾区内地人民法院100%提供跨域立案服务,当事人可通过选择就近的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材料,实现“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大湾区内地人民法院推广涉港诉讼文书“E键送达”,有效提升跨境送达效率;广州中院打造授权见证平台,将授权见证用时从30天缩短到5分钟,便利港澳居民参与诉讼。
此外,为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当事人在香港法院的诉讼行为对内地诉讼时效的影响,有效衔接内地与香港诉讼规则。香港德亚公司(以下简称“德亚公司”)诉麦某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即具有此类代表意义。
德亚公司与香港居民麦某权签订合同,约定德亚公司将坐落于广州市的某房屋出卖给麦某权,并约定案涉房屋余款港币25.7万元由麦某权分120期支付给德亚公司。因麦某权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付息义务,德亚公司向香港高等法院提起诉讼。2005年4月23日,香港高等法院受理德亚公司的起诉并向麦某权发出传讯令状。2014年6月18日,德亚公司向香港高等法院撤诉并提交了终止诉讼通知书。2016年5月4日,香港德亚公司到香港高等法院查阅并复制上述终止诉讼通知书。2019年4月29日,德亚公司又向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麦某权立即清偿所欠购房余款港币22万余元及利息。麦某权答辩认为,德亚公司的请求已过诉讼时效期间。
越秀法院一审认为,德亚公司在2016年5月4日获悉香港高等法院作出终止诉讼通知书后,于2019年4月29日提起诉讼,没有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判令麦某权清偿所欠购房余款及利息。广州中院二审认为,德亚公司向香港高等法院撤诉并提交终止诉讼通知书,故该诉讼应适用香港法律认定诉讼终结时间。根据《香港高等法院规则》相关规定,德亚公司向香港高等法院提交终止诉讼通知书,无须法庭许可即产生终止诉讼的效力,故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2014年6月18日起重新计算。德亚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已经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故改判驳回德亚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判决有效衔接内地与香港诉讼规则,促进当事人依法行使民事权利。
本期封面及目录
《中国审判》杂志2023年第02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312期
编辑/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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