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地方的裁判意见
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粤高法〔2018〕2号,2018年7月18日)
七、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内,劳动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应按劳动者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加班工资)支付。
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一庭调研与参考》(〔2014〕15号)
关于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是否包括加班费的问题
实践中,有的法院提出一些企业中劳动者加班已成为一种常态,且加班工资在其劳动报酬中占很大比例,故认为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应当包含加班费。倾向认为,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性质上属于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所获得的报酬,而加班费是劳动者提供额外劳动获得的收入,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范畴,且在停工留薪期内也不可能发生加班的事实,故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不应包含加班工资。如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恶意将本应计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项目计入加班工资,以达到减少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计算标准的,则应将该部分“加班工资”计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计算范围。
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浙高法民一〔2012〕3 号,2012年12月26日)
十六、《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其中“原工资”按照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但不包括加班工资。
四、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办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赣高法〔2020〕67号,2020年5月9日)
13.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如何确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其中“原工资”按照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但不包括加班工资。
五、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09年4月15日起试行)
16.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劳动者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按照医疗终结期规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未明确注明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的,除少数特别情况(如单侧膝下缺失治疗终结评残后安装假肢需要一定的适用期和个体治疗终结后需要特别的功能锻炼的)外,医疗终结期视同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按劳动者工伤前三个月的平均标准确定,但不含加班工资。
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待遇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发〔2015〕12号,2015年10月22日)
十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未明确注明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的,除少数特别情况(如单侧膝下缺失治疗终结评残后安装假肢需要一定的适用期和个体治疗终结后需要特别的功能锻炼的)外,医疗终结期视同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按劳动者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包含加班工资在内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标准确定。
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待遇案件的裁判指引>的说明》(深中法发〔2015〕12号,2015年10月22日)
2. 第十四条第二款是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计算标准的问题。
我院原指导意见是规定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中不包括加班工资。但2012年1月1日施行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明确,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受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而从字面含义理解,“平均工资福利待遇”应包括加班工资在内。同时,根据上述规定,平均工资福利待遇的计算周期从受伤前三个月变更为受伤前十二个月。因此,本裁判指引对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计算标准进行了修改,明确规定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计算基数应当为工伤职工受伤前十二个月包含加班工资在内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
八、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津劳局[2003]440号,2003年12月22日)
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因工负伤,在做出伤残鉴定前,按月发给本人因工负伤前12个月平均实得工资;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平均实得工资计算。
九、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关于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和生活护理费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津劳办(2005)11号)
一、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住院治疗期间是否需要生活护理、生活护理的形式及标准,可由用人单位自行确定。
二、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其工资收入标准为工伤职工负伤前十二个月内平均实得工资;其福利待遇应当包括防暑降温费,冬季采暖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丧葬补助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房屋补贴。
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苏高法审委〔2011〕14号,2011年11月8日)
第十七条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其中的“原工资”按照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工资的计算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十一、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豫人社工伤[2012]15号,2012年11月28日)
十四、《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原工资福利待遇”应理解为“职工在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正常出勤情况下,应享受的工资福利待遇(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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