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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博兴县烈士陵园(博兴县万福乐安园)
内非烈士骨灰迁出的公告
根据《烈士褒扬条例》(2019)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
目前,我县殡仪馆(生命纪念园)建成专门骨灰寄存处(电话:2320807),请存放于博兴县烈士陵园(博兴县万福乐安园)内非烈士骨灰寄存的亲属,持相关证件(骨灰寄存证、亲属身份证)于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到烈士陵园办理骨灰迁出手续。90日未迁出的,由工作人员代迁至殡仪馆(生命纪念园)寄存。
特此公告!
博兴县烈士陵园(博兴县万福乐安园)
2023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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