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贵阳律协诸官员的信
本人周立新,至今从事专职律师工作29年,其中22年属于贵会会员(现在也是),为履行会员义务,向贵会交了22年的会费。
律师协会的根本任务,一是为律师维权,二是惩戒律师;这两点体现在贵会《章程》第六条第(一)、(三)两款;
第六条贵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支持并保障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三)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对会员实施奖励、表彰和惩戒;
本人曾经三次向贵会申请维权,贵会均为我开展了维权活动,其中一次还远赴云南省昆明市中级法院为我维护阅卷权。虽然没有一次维权成功,但是,我并不因此而责怪各位,只是面对执意侵犯律师执业权利而不改正的司法机关(人员),我对贵会派出的维权同志前去交涉一次两次后就作罢而生气。
我曾提出,律协应对拒不纠正错误的司法人员进行公开批评,贵会不予采纳;贵会对此不愿(不敢)公开批评则罢了,最起码可以将维权的触角伸向他们的上级领导机关吧,这也不行。这些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司法机关(人员),他们又不是不知道自己的做法是错误的,我申请律协维权,又不是要你们去提醒他们犯了错,所以,贵会的维权活动都成了竹篮打水一场空。
更令我难以理解的是,要贵会给我一个维权结果正式答复,至今两、三年都不给。
维权就不指望了,但是缴纳会费的义务本人从未少过一分。
令人痛苦的是,贵会维权的手又短又软;而惩戒的脚却是强而有力。虽然,维权无能,但是,教育和清理律师中的败类,只要做好惩戒工作也算是为广大会员做了一件好事。
律师协会是律师的娘家,如果对外不能为律师维权,却因为外来的投诉,不公正的惩戒、虐待律师,这就令人怒发冲冠了。
我与贵会打官司的底气在于,自信执业29年来是一位正经律师;贵会给予我“警告”处分,不了解内情的人将会把我想成是一个“不良”律师,所以,不为利益只为名节,必须与贵会打一场官司。
在法庭上,贵会出庭代理人别的不谈,只说这是律协“家务事”,法院无权管。
最后,法院采纳了他们的说法,以这是律协“家务事”,法院无权判为由,虽然立了案开了庭,裁定“驳回起诉”。
“家务事”就“家务事”吧,贵会收了我22年的会费,算起来也有几大万,应该给我这个家庭成员讲一讲道理吧?
一、法释〔2018〕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对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以及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行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实施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为被告。
请问:贵会给予我“警告”处分,如果不是上述司法解释中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实施的行政行为”,什么才是?这个问题,我在法庭上问过,贵会的出庭代表没有回答,法官的裁定书也没有回答,现在既然如贵会所愿是“家务事”,那么,你们有责任给我讲清楚律师协会要什么样的行为才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实施的行政行为”才可以提出行政诉讼?难不成,上述司法解释是一张废纸?
如果我是律协官员,又自信给予会员的行业纪律处分是公正的,一定欢迎人民法院进行司法审查,让受处分的会员心服口服。
二、既然是“家务事”,可以虐待“家庭成员”吗?为什么要剥夺我依据律协制定的惩戒规则,申请惩戒委员会成员回避的权利?
2022年4月11日,对本人被投诉案,贵会召开由副会长桂艳担任首席听证员并有调查员王蕾、秦简丽二人出席的听证会;桂艳先问本人“有申请执业纪律惩戒专门委员会成员回避的权利,是否申请?”,本人回答:“要申请,但是,因为不知道贵会执业纪律惩戒专门委员会成员名单,所以,无法行使申请回避权;在听证会前已经书面要求告知但未得,现再次要求告知”。桂艳当即停下听证工作,离开听证席去寻找执业纪律惩戒专门委员会名单。十分钟后,桂艳仍未回到听证会场,本人即向另一听证员罗明提出:可以先进行听证,之后请即时向本人提供执业纪律惩戒专门委员会成员名单,本人再决定申请有关执业纪律惩戒专门委员会成员回避(当时,本人以为最起码三名听证员及两名调查员是有资格的,后来发现这竟然都成了问题),桂艳因而又返回听证员席主持当天听证。但是,至同月13日贵会对本人作出“警告”处分时,也未向本人提供贵会执业纪律惩戒专门委员会成员名单。
贵会有关人员这种履职行为侵害了本人的申请回避权,他们掌握惩戒会员的权力,但是,不能虐待会员胡乱惩戒。
三、惩戒律师中的害群之马,本人举双手赞成,但是,不能杀良冒功。
本人担任一非法采矿罪案被告人赵x辩护人,代理其检举同案被告人黄x等人与该案有关联的其他犯罪行为是本人的义务;因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未正确履行职责,本人因“无计可施”了,才在自媒体上进行批评,被批评的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从善如流进行了改正(改进),他们没有认为本人批评错误,更未提出投诉,并在之后的工作中对本人态度友好。
可是,被本人检举的犯罪嫌疑人黄某的丈夫王xx却因此投诉本人“炒作”,这明显是对本人履职代理赵x检举其妻子犯罪行为的报复。
诉讼律师的工作方式及内容的特点是“零和博弈”,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正当)利益,必然令相对方的利益受损;因此,就会招致相对方的不满和忌恨。王xx对本人的投诉显然是报复性的无理取闹,贵会竟然不辨是非,完全不考虑诉讼律师的执业伦理,一味迁就投诉人,这样将会令诉讼律师们无所适从,贵会对本人作出的“警告”处分,相当于杀良冒功。
律师是一个替人讲道理的职业,律师协会是靠律师们缴纳会费而存在的,如果不能为律师维权,反而成了侵害律师的帮手;如果惩戒律师可以不讲程序不讲道理的胡来,这样的律师协会令会员寒心。
此致
2023年3月8日
来源:法眼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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