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分娩者为母”。代孕妈妈在医院生产,出生证会写代孕妈妈的名字,代孕妈妈是孩子法律意义上母亲。
果该孩子是在中国代孕出生,供卵者就不是孩子法律意义上的母亲,可以通过收养的方式,收养其与丈夫通过代孕所生的子女,确定他们的母子母女法律关系。
案例
代孕龙凤胎父亲离世 爷爷奶奶与妈妈争夺监护权
通过他人代孕生子 女方可以与该子女有抚养教育行为 建立建立继父母子女关系
无血缘关系的代孕子女,继母是否享有抚养权
陈某诉罗某监护权纠纷一案(2015)沪一中少民终字第56号
裁判主旨:
1.代孕所生子女的亲生母亲,应根据“分娩者为母”原则认定为代孕者。
2.认定代孕子女与继母形成拟制血亲的条件:非生父母一方有将代孕子女视为自己子女的主观意愿,对代孕子女有抚养教育之事实行为。双方成立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3.代孕子女的监护权归属应兼顾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4.认定成立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并不代表法院对代孕行为的认可。
案件事实:罗某与陈某婚后通过购买他人卵子,并由罗某提供精子,委托他人代孕,生育一对异卵双胞胎即罗某丁(男)、罗某戊(女),两名孩子出生后随罗某、陈某共同生活。
2014年2月罗某死亡,陈某携孩子共同生活。2014年12月,孩子的祖父母提起监护权之诉。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曾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祖父母与两个孩子血缘关系鉴定,结果:不排除祖父母与孩子之间存在祖孙亲缘关系。法院另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陈某与两个孩子之间血缘关系鉴定,结果为:排除陈某为两个孩子的生物学母亲。
判决结果:驳回祖父母的诉讼请求,陈某依法享有两个孩子的监护权。
法院认为:
1.代孕子女法律上的亲生母亲,应根据“分娩者为母”原则认定为代孕者。
2.我国法律规定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自然血亲关系和拟制血亲关系。拟制血亲虽本无血缘关系或无直接血缘关系,但从法律上确认其与自然血亲具有同等权利义务。陈某与孩子的关系应认为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其成立具备两个条件:主观上非生父母一方有将代孕子女视为自己子女的意愿,客观上非生父母一方对代孕子女有抚养教育之事实行为。
3.关于孩子的监护权归属,司法实践中应尽可能最大化地保护子女利益。从双方的监护能力、孩子对生活环境及情感的需求等方面考虑,将监护权判归陈某更符合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4.认定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并不意味着法院对非法代孕行为予以认可。之所以作出这一认定,是基于陈某抚养了孩子这一事实;本案并非代孕协议纠纷,而是代孕所生子女的监护权纠纷,故首要任务是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无论对代孕行为如何否定与谴责,代孕所生子女当属无辜,其合法权益理应得到法律保护。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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