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信息能删除吗?

晨报讯(丛健 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岳宇艳) 买机票被“限高”,才想起官司输了,忘付货款。关于被“限高”“失信”的后果,网上什么说法都有,有说孩子升学就业可能会受影响,也有说被“限高”后就无法贷款……“限高”与“失信”到底有何区别?大连中院执行二庭四级高级法官丛健,详细解读了关于“限高”和“失信”的常见问题。

在案件进入执行阶段,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不愿意履行,甚至故意逃避履行义务,就会被执行法院采取“限高”“失信”措施。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准备到上海出差谈一项业务,在购买机票时被告知因被法院限制高消费而无法购买机票。王某想起来有一件民事纠纷的案子打输了。作为被告方,王某公司应当履行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但是王某对法院的判决完全没放在心上,直到被限制高消费,这才有点慌。等王某用手机搜索“限高”的法律后果后,更是忧心忡忡,王某只得拨通了律师的电话。

采取“限高”措施的准入门槛低于“失信”措施。采取“限高”和“失信”是对具有不同拒不履行情节的被执行人可以采取的两种不同制裁手段。对采取了“限高”措施的被执行人,如果没有违反“限高”,配合法院的执行程序,没有拒不履行、规避执行等行为,只是的确没有履行能力,就不会被纳入“失信”。也就是说,“失信”必“限高”,“限高”不必然“失信”。二者启动方式及纠错程序相同,即由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经法院审查决定或人民法院直接依职权决定。“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会公示全国执行案件信息,社会公众均可以通过该网站查询自己本人或者他人是否属于“限高”“失信”对象。

“限高”“失信”解除以后,被执行人的消费行为不再受到限制,也不会对其进行联合惩戒,“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也不再公示相关信息。但是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解除“失信”后,“失信”信息作为客观记录,仍然会在征信系统中记载。银行等单位在办理贷款或进行信用评级时,会因曾经的失信行为而给予一定的负面评价,间接影响生活和经营。

■划重点

“失信”必“限高”“限高”不必然“失信”

■名词解释

“限高”

全称为“限制高消费”,是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采取的一项执行措施,即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