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裁判的执行,是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的关键环节,这“最后一公里”既关乎法律威严,也承载着群众对司法权威的期待。在司法实践中,仍有少数被执行人无视法律尊严权威,采用各种手段规避、抗拒执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侵蚀司法公信力,破坏社会诚信体系,损害法治化营商环境。全省法院通过专项行动、强化协作、完善机制等多种方式持续加大对拒执犯罪的打击力度,今年全省法院一审审结拒执犯罪案件1149件,连续五年居全国首位。
此次发布的十个拒执犯罪典型案例,通过剖析类型新颖、手段隐蔽、对抗激烈的拒执行为,向社会清晰传递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打击拒执犯罪的司法立场和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的坚强决心。发布案例旨在实现三重目的,一是划出“不可为”的清晰红线,以鲜活案例明确刑事打击的精准边界;二是展现“如何为”的司法智慧,揭示穿透各类规避执行“隐身衣”的查控与裁判逻辑;三是凝聚“共同为”的社会共识,推动形成崇尚主动履行、维护裁判权威的社会风尚。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主要有以下特点:
1.拒执行为具有典型性。在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规避、抗拒执行的行为愈发具有多样性、隐蔽性和挥霍性特征。在典型案例中,有的被执行人通过擅自转让保单或办理退保套取现金价值的方式转移、隐匿资产;有的隐匿、转移个人资产,使用他人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账户进行资金周转,制造无履行能力的假象;有的通过打赏网络主播、租赁高档轿车、赌博等方式挥霍财产。
2.社会效果具有鲜明示范性。医院积极履行先行诊疗义务并允许家属暂缓缴纳医疗费用,该做法符合中华民族救死扶伤、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值得称赞和弘扬。但这却被个别被执行人“钻漏洞”,在保险理赔到位后,拒绝支付医疗费。在案例五中,被执行人将其母亲的交通事故保险赔偿款用于买房,甚至在房屋出卖后,拒不交代卖房款去向,也一直未支付拖欠的医疗费用,法院对其依法惩处。在案例十中,被执行人长期拖欠工人工资,在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后又不按约履行,执行立案后又以更换微信账户的方式拒不执行,严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法院予以严厉打击。
3.价值导向彰显“拒执必惩”的司法刚性。在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有的骗得房产解封后出售,却将卖房款用于偿还其他债务;有的入账千万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对这些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影响恶劣,严重损害司法权威、破坏司法公信的被告人判处实刑,充分彰显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拒执犯罪的价值导向,对拒执犯罪情节严重的,严格限制缓刑适用,充分彰显严惩立场。
目 录
案例一:黄某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以转让保单、退保方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
案例二:陕西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艾某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单位构成拒执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案例三:李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有履行能力却隐匿千万资金拒不执行生效判决
案例四:王某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使用他人账户隐匿财产逃避执行
案例五:吴某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擅自处置被继承人的交通事故保险赔偿款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案例六:姜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欠债百万仍租赁高档轿车并隐匿财产
案例七:姜某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将房产解封,出售后将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其他债务
案例八:叶某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通过无偿赠与他人、打赏主播、赌博方式挥霍财产
案例九:韩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
——擅自转移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
案例十:朱某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依法从严打击“拒不支付涉民生款项型”拒执犯罪
案例一
一、黄某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以转让保单、退保方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
【基本案情】
2014年至2016年,法院先后作出8份民事判决,确定黄某华应履行债务达1.09亿余元,上述案件均进入执行程序。因黄某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拒不申报财产,法院二次对其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黄某华作为投保人在二家保险公司购买了大量保险产品。2014年10月至2019年5月,黄某华通过终止保险合同的方式陆续退保40份保险,领取退保款项共计800余万元。2021年至2022年,黄某华将名下多份保单的投保人变更为其子吴某鉴后再退保,并将退保所得款项88万余元转至吴某鉴账户。黄某华未向法院申报上述财产,在其变更投保人、无偿转移财产的行为被申请执行人发现后,其仅拿出其中的60万余元用于履行判决,导致其他判决无法执行。
【裁判结果】
永康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华对人民法院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黄某华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黄某华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典型意义】
随着人民法院执行信息化、网络化查控体系的不断完善,法院对被执行人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传统显性财产的查控力度持续加大,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此类财产的难度显著增加。因此,部分被执行人开始试图利用金融、保险产品的特殊属性,以更为隐蔽的方式规避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人寿保险、投资理财型保险等产品的现金价值,依法属于可供执行的财产权益。部分被执行人错误地认为保险产品兼具人身属性与隐私性,其处置行为不易被外界察觉,意图通过行使形式上转让或退保的“合同权利”,达到实质上稀释自身责任财产、对抗生效裁判执行的“非法目的”。本案中,被告人黄某华拒不申报个人财产,将其名下具有较高现金价值的保单予以转让或办理退保,并将所得资金转移、隐匿,导致申请执行人债权无法实现,属于典型的“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在本案审理中,准确把握黄某华拒执行为实质,依法对黄某华的犯罪行为进行惩治,彰显了人民法院“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坚定决心,有效维护了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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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二、陕西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艾某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单位构成拒执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基本案情】
艾某顺系陕西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2019年,法院判决该公司返还浙江某建设公司保证金4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判决生效后,该公司并未主动履行。执行过程中,法院先后四次向该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传唤艾某顺接受调查。但该公司始终未如实申报公司经营状况、收入等情况,艾某顺也拒不到庭,刻意逃避执行。因该公司拒不履行判决,法院对其作出罚款10万元的决定(未实际执行)。2020年至2022年,该公司承揽了某小区住宅建设工程,累计收到工程款2000余万元,艾某顺个人银行账户收到工程款170万元。艾某顺在明知法院已启动执行程序的情况下,不仅未向法院申报公司收入情况,反而将资金用于支付其他工程劳务费和偿还个人债务,导致浙江某建设公司的合法权益无法实现。
【裁判结果】
磐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陕西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对人民法院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艾某顺作为单位直接负责人员,亦应承担刑事责任。据此,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陕西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罚金二十万元;判处艾某顺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具有法律强制力,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履行。单位作为法律主体,同样可以成为拒执罪的犯罪主体。单位构成拒执罪的,不仅应对单位判处罚金,还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定罪处罚。本案中,被告单位陕西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承揽工程并收取大额工程款后,未向法院如实报告财产情况,也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属于典型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艾某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不仅未督促单位履行义务,反而转移、隐匿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本案的审理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拒执行为、全力兑现胜诉权益的决心,也警示各类市场主体必须强化法治意识,自觉履行法院裁判确定的义务,不得心存侥幸、规避执行。企业经营者应当时刻绷紧守法这根弦,做到知法、守法、敬法,共同营造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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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三、李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有履行能力却隐匿千万资金拒不执行生效判决
【基本案情】
2022年至2023年,法院作出多份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要求李某支付货款、运费、借款及利息等达370余万元。李某未全额履行,经债权人申请,法院均立案执行,并依法作出财产报告令、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责令李某履行。上述期间,李某本人及其实际控制使用的他人银行账户,累计入账1000万元以上,上述款项均未用于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事实。在案件审理期间,李某支付案涉债权人部分钱款,并就剩余款项达成分期还款协议。
【裁判结果】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据此,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法律义务具有强制性。被告人李某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其个人及控制的账户有千万资金流入,完全具备履行能力但却未将款项用于履行判决义务,属于典型的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行为不仅损害胜诉当事人权益,也侵害司法权威。虽然在本案审理期间,李某支付了部分钱款,并就剩余钱款达成分期付款协议,但法院仍然对其判处实刑,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从严从重打击拒执犯罪、维护司法权威的坚定决心。刑罚是打击拒执行为最严厉的手段,人民法院必将对任何试图挑战司法权威,损害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拒执行为人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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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四、王某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使用他人账户隐匿财产逃避执行
【基本案情】
2018年,法院以民事调解书确认王某为对海盐县某贸易公司675万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未按期履行,法院根据债权人申请作出执行裁定书,责令王某为等人履行还款义务。经强制执行,债权人受偿310余万元,后王某为未履行剩余还款义务。2019年4月至2023年6月,王某为从多名案外人处收到工资、资产转卖款及借款、码头租赁费、还款本息等共计226万余元,上述款项按王某为要求转入其实际控制使用的亲属银行账户后,迅速被通过取现等方式转移。王某为将前述款项用于个人消费、赴外地投资和归还其他债务等,未用于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所确定的还款义务。
【裁判结果】
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据此,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王某为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典型意义】
生效法律文书是司法权威的集中体现,被执行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中,被告人王某为负有多项还款义务,但其均未履行到位。王某为在长达4年多的时间里,各项收入达226万余元,其为逃避还款义务,不仅未如实报告财产情况,反而使用他人银行账户进行收款并取现,意图隐匿、转移个人财产,巨额款项被消耗一空后,致使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案判决充分表明,任何怀有“查不到就没事”错误认知的被执行人都不要心存侥幸,任何试图转移、隐匿财产逃避法院判决、裁定执行的行为都是徒劳,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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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四、吴某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擅自处置被继承人的交通事故保险赔偿款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基本案情】
吴某发的母亲吴某娥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用61万余元。在保险公司将理赔款115万余元汇入吴某娥银行账户后,吴某发利用保管其母亲身份证、银行卡的便利条件,分多次将该笔款项取出并用于购置房产、归还贷款等,未向医院支付其母亲的医疗费。吴某娥经医治无效去世后,吴某发作为法定继承人,在明知医院已对其提起民事诉讼并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书的情况下,仍将相关房产出售。在前述民事判决生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仍拒不支付医疗费,且拒不交代售房款去向,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裁判结果】
庆元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发为逃避执行,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后、裁判生效前实施了转移财产的行为。上述事实经法院查证属实,在判决生效后,法院要求吴某发履行相关义务,其仍拒绝履行,应当认定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吴某发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吴某发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吴某发提出上诉后,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诚实信用原则既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医疗诚信体系的构建对于推动和谐医患关系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医院积极履行先行诊疗义务并允许家属暂缓缴纳医疗费用,该做法符合中华民族救死扶伤、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值得称赞和弘扬。被告人吴某发作为法定代理人,在其母亲治疗期间代为处理住院、诉讼等事宜,在交通事故保险赔偿款到账后,擅自处置该赔偿款,未用于支付拖欠的医疗费用,其行为严重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受到谴责和抵制。吴某发母亲去世后,其作为法定继承人,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后,又将其用保险赔偿款所购买的房产出售,且拒不交代售房款的用途、去向,在判决生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仍拒不支付医疗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主观犯意明显,行为恶劣,其行为不仅直接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更是对司法权威的公然挑战,严重破坏了社会诚信根基,必然受到法律和道德的双重否定。法院对吴某发予以刑事处罚,有力维护了诚信就医、尊医重卫的医疗秩序,也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打击逃避执行行为的坚定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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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
六、姜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欠债百万仍租赁高档轿车并隐匿财产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22年,姜某因未按约履行债务被诉至法院,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确定姜某应归还款项130余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姜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姜某使用他人的银行账户和微信、支付宝等账号进行资金收支周转,流水金额高达千余万元。前述收入被姜某用于日常消费、经营苗木生意等,姜某还花费12万余元租赁高档轿车用于日常使用。姜某既未向法院申报财产,也未将上述收入用于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截至案发,姜某尚有84万余元及相应利息未履行。后姜某经电话通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常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姜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结合本案的犯罪性质及后果、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姜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典型意义】
生效的判决、裁定是审判权的最终体现,若无法得到执行,司法将失去公信力。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向社会有力传递了“司法裁判必须履行”的明确信号。本案中,被告人姜某在明知自己负有高额债务且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的情况下,仍故意使用他人银行账户和微信、支付宝等账号进行消费和经营活动,同时还花费12万余元租赁高档轿车用于日常使用,其公然对抗执行、逃避执行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姜某这种并非客观上无力偿还,而是主观上恶意逃避执行的“老赖”处以严厉刑罚,不仅在个案中彰显了公平正义,而且有力推动了社会诚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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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
七、姜某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将房产解封,出售后却将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其他债务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法院就浙江某银行江山支行与姜某强金融借款纠纷作出民事裁定,确认姜某强归还银行借款本金合计69万元并支付利息的调解协议。因姜某强未按期履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姜某强一套房产被查封。2024年12月初,姜某强书面承诺自行处置房产后,将房产处置余款20万元归还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解封案涉房产。法院依法解除房产查封当日,姜某强以70.5万余元的价格将该房产出售。除去定金、首付和房产抵押债权后,姜某强共收到购房余款21.7万元,收到售房款后,姜某强违背承诺将20万元房款用于偿还其他债务。
【裁判结果】
江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强对人民法院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姜某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姜某强有期徒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
被告人姜某强在执行阶段“耍小聪明”,假意与申请执行人磋商骗取房产解封,自行变卖后背信毁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导致申请执行人的债务未能清偿,民事裁定书确认的调解协议无法执行。姜某强“假协商、真逃债”的行为,主观恶性较大,既是对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也是对司法权威的公然挑衅。本案的判决有力维护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也引导教育其他被执行人增强法治和诚信意识,自觉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具有较好的警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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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
八、叶某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通过无偿赠与他人、打赏主播、赌博方式挥霍财产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法院就叶某丰与浙江某商业银行、徐某慧、陈某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叶某丰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叶某丰未履行还款义务,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叶某丰因无视法院向其送达的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相关文书,拒不申报财产被法院罚款1000元。另查明,2020年至2025年4月,叶某丰名下微信收入达79万余元,微信账户工资收入和现金工资收入合计至少27万余元。叶某丰将至少18万余元用于赠与他人、打赏主播、赌博等,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
【裁判结果】
青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丰对人民法院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发后,叶某丰结清涉案借款本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叶某丰有期徒刑七个月。
【典型意义】
消费场景网络化背景下,无偿赠与、网络打赏、赌博等方式逐渐成为被执行人挥霍财产的新型逃债手段。本案精准定性此类行为的违法性,将其纳入“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清晰划定了“合法消费”与“恶意逃债”的法律边界。案发后,被告人叶某丰结清涉案借款本息,但法院仍然对其判处实刑,目的是捍卫司法权威的不可侵犯性。本案明确宣告,拒执罪惩罚的是“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犯罪行为,履行民事债务只是作为量刑情节加以考量,并非“免罪金牌”。本案的依法惩处,明确传递出“裁判既出必履行,挥霍逃执必追责”的司法态度,引导全社会敬畏法律、主动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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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九
九、韩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
——擅自转移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
【基本案情】
淮安某羽绒厂与杭州某服饰公司存在买卖合同纠纷并引发诉讼。经羽绒厂申请,法院裁定查封了服饰公司存放于海宁市某仓库内的189卷“王者荣耀贴膜面料”,查封金额30万元,查封期限为二年。被告人韩某(服饰公司负责人),明知上述贴膜面料被法院查封,仍将50余卷被查封面料用于生产羽绒服,并允许他人将其余被查封面料全部拉走,致使法院生效裁定无法执行。后服饰公司与羽绒厂就分期支付27万余元货款及利息达成和解协议并在协议签订当日支付羽绒厂8万元。
【裁判结果】
海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转移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鉴于韩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部分履行债务,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实施隐藏、转移、变卖等处置行为。为了保障判决、裁定的执行,法律赋予司法机关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决定在诉讼过程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司法强制措施的权力。在司法实践中,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均属于拒执类犯罪。本案中,被告人韩某明知案涉“面料”已经被法院查封,仍挪作他用或者允许他人搬走,致使法院生效裁定无法执行,其行为藐视法律,挑战司法权威,损害司法公信力,尽管其在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后,履行了部分义务,但仍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这也警示被执行人,在面对司法机关的裁判和执行措施时,应积极配合,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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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
十、朱某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依法从严打击“拒不支付涉民生款项型”拒执犯罪
【基本案情】
2017年,丁某成开始在朱某忠承包的工程里做工。截至2020年,朱某忠拖欠丁某成工资3.6万元,2024年1月,朱某忠与丁某成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分期支付工资。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之后朱某忠未履行给付义务,丁某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后向朱某忠寄送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朱某忠拒收。因朱某忠未履行义务、拒绝报告财产,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向朱某忠寄送罚款决定书和涉嫌拒执犯罪预告书,朱某忠拒接电话。为逃避执行,朱某忠注册了新的微信账户用于经营混凝土业务等的收支,该账户仅在2024年5月14日至8月3日间就入账7.3万余元;此外,另有现金收入约1.5万元。本案侦查期间,朱某忠向法院预缴了执行款,该执行案件结案。
【裁判结果】
武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忠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朱某忠系自首,且已履行全部执行义务,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朱某忠拘役四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打击“拒不支付涉民生款项型”拒执犯罪的典型案例。拒不执行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劳动报酬、医疗费用等密切关系群众基本生活、健康生存的判决、裁定,虽涉案金额可能不高,但一定程度上会造成权利人或其亲属生活困难、重病无法救治,甚至是抑郁自杀等极端后果,容易引发新的、更激烈的社会矛盾,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被告人朱某忠恶意长期拖欠工人工资,在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后又不按约履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其又以更换微信账户的方式拒不执行。虽然朱某忠在侦查期间履行了全部义务,人民法院仍不采纳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朱某忠判处实刑,充分彰显了从严惩处拒执犯罪,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司法裁判权威的坚强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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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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