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小李买了一瓶4.9元的酸奶,付钱后发现酸奶过期一分钟。小李认为过期一分钟也是过期了,向店家提出索赔1000元的要求,被店家拒绝了。那么店家到底该不该赔?

近日,小李到店里买东西,随手拿了一瓶标价为4.9元的酸奶。酸奶是冷藏食品,一般食用日期范围只有一二十天。小李付钱后看了一眼酸奶瓶上的日期,发现今天刚好到期。于是又仔细一看,发现过期时间正好是当天晚上8点28分。

小李心想自己从家出来买东西的时候,早就过了8点了。小李找到店家,以酸奶过期了为由,向店家提出索赔1000元钱。店家则认为,酸奶卖给小李的时候并没有过期,是出了店才过期的。

小李拿出收钱小票,仔细对比了一下自己付钱时间是当天晚上8点29分,酸奶刚好过期一分钟。

店家认为只过期了一分钟,小李也没有当时就喝下去,只同意将4.9元的酸奶钱退给小李,但不会赔偿。

而小李认为哪怕过期一分钟,也是过期,应该赔给自己1000元。

那么,店家到底算不算卖过期的酸奶?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四项,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既然酸奶标注了可食用日期范围,只要超过了这个日期,哪怕只是过了一秒钟,都算是过期。

食品法规定,店家卖出的食物必须保证在可食用日期范围内,否则就会被认定不符合食品安全。

其次,酸奶过期一分钟,店家到底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交付时起发生所有权转移,风险也随之转移。

具体到这件事来说,小李在店里买酸奶,与店家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从小李付钱买了酸奶的那一刻起,酸奶的所有权就由原本店家所有,转移到小李所有,风险责任也随之转移。

以收钱小票上显示的时间,小李于8点29分付钱,酸奶过期时间是8点28分。那么,在8点29分之前,酸奶产生的任何问题都由店家负责。

在小李8点29分付钱之后,由小李负责。所以根据时间节点,哪怕只过期一分钟,也应该由店家承担责任。

有人认为,这酸奶刚过期一分钟,小李也没有喝下去,退了不就行了吗?索赔1000元有点太多了吧。

也有人认为,只有通过小李这样的要求,才能让店家更好的处理好自己所卖的东西,才能让人更放心的买,也是对店家最有效的监督。

那么,小李要求店家赔偿1000元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具体到这件事中,店家卖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酸奶,小李可以主张要求按酸奶价格的10倍的赔偿。

小李买的酸奶价格为4.9元,小李除了可以要求退回已付的4.9元,还可以向店家索赔10倍的赔偿金,也就是490元,增加赔偿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双方意见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最终,小李找来调解员,在调解员的劝说下,小李和店家达成和解,由店家赔偿小李400元。

最后提醒,并非买到所有快过期商品都能得到赔偿。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具体到本案中,小李是为了生活的需要才买的一瓶酸奶,其权益才能受到消法的保护。

如果顾客明知食品快要过期,故意不及时付钱或是买大量的过期食品,再去向店家索赔,则有敲诈的嫌疑,严重的还将承担法律责任。

平时买食物时,您有仔细对照生产日期的习惯吗?对于这件事情,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