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解先生因拆迁得到了1.1亿的补偿款,他将这笔钱全部存在了某行,三天后发现1.1亿元全部被转走。经过查询,发现钱是被私自转到了他人账户,存款行称:钱是我动的,替你还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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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先生是家具厂的老板,因占地被征收,得到了1.1亿补偿款,款项直接划到了他在某行账户里,u盾由自己保存。

在存款的第三天,解先生正在开会,收到了一条消息提示,等开完会后,才发现手机上竟然有九条提示转账的通知。

因事关重大,解先生赶紧去存款行查询,结果发现账户上的1.1亿元在三分钟的时间里分九次全部被划走。

现在账户已经空了,于是,解先生直接找到了该行负责人姜某,谁知姜某直接承认了钱是她转走的。

姜某称,是因为解先生欠了本行和其他人的债没还,这次解先生有大额进账,就帮他把账还清了,并称她也是受人之托。

解先生觉得,这事儿太不能让人理解了,自己是该存款行的客户,将钱存在该行的意思是让该行代为保管,并没有授权让该行来分配自己的钱的用途。

另外,自己在该行的贷款并没有到期,和其他人之间的债务也都有自己的还款约定,并没有逾期不还。

解先生表示,欠债还钱是自己的事,该行没有权力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替自己去还债。

再说,就算自己欠账不还,存款行没有执法权,更没有权利对自己的钱款进行越权分配。

因此,该行必须把自己存入的1.1亿归还,可姜某却称:钱都给你还债了已经追不回来了!

这件事情让解先生始终无法理解,他认为该行负责人姜某明显有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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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她为什么要这样做,她怎么知道自己欠了他人的钱。第二,公司账户的钱直接转给个人,没有任何经济往来的票据,这实在太匪夷所思,因此,解先生认为姜某严重侵害了储户的利益。

解先生报警后,经过调查,事情终于水落石出,他被划走的9笔款项,其中有两笔进了存款行的自有账户,其余进了个人账户。

解先生承认存款行划走的钱,收款方确实和自己有债务关系,但那都是自己的事,和该行无关,就连欠该行的钱还都没有到期。

至于自己和其他人的债务,该行更没有权利替自己还债,因此,该行的行为属于越权行使。于是,他要求该行支付自己的1.1亿存款,双方多次协商无果,解先生将存款行举报。

一、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该怎样定性这件事?

法律规定:财产权是民事主体的重要民事权利之一,公民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

解先生的1.1亿存款属于他的私人合法财产,他对自己的存款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

所以,解先生的钱怎么用,干什么用,那是他自己的事,该行或者姜某都无权替他做主,私自动用客户的存款,其行为是侵权行为。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据解先生称,他并未授权委托该行行使任何权利。该行因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受托支付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第三人向对方支付款项或者交付财产,并由对方接受第三人支付或者交付的行为。

二、那么,存款行到底有没有权利直接转走储户的钱?

本案中,存款行将解先生的钱转走时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转到该行自身账户,因为解先生确实在该银行有借款。二是将解先生账户上的钱直接转给了他的债权人。

解先生被转走的存款中,其中两笔被该行直接划款还了该行的贷款,这种行为是否合法?

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提前备注约定,因该约定系双方自愿,而且不违背法律法规,当客户无法还款时,该行可以单方对账户资金进行处分用以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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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约定系双方自愿,所以约定有效,并且可以作为该行处分客户账户资金的依据。

反之,该行为系该行擅自对客户账户资金进行了处分,其行为构成违约,解先生可以要求银行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

三、该行负责人的行为,可能涉嫌违法犯罪。

该行负责人,违规将客户的资金处分,其行为涉嫌滥用职权。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有面临刑事处罚的可能。

《刑法》第168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若相关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姜某作为该行的负责人,对相关法律应该是明知故犯、违规操作、滥用职权等不法行为,不论他们的目的是什么,其行为已涉嫌违法。

如果最终证实该行给解先生造成了重大损失,包括该行涉案人员在内,则可能构成涉嫌侵权责任。

目前为止,解先生的1.1亿仍没追回,谢先生正在走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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