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2条规定,当关联企业成员之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时,可例外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方式进行审理。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破复1号复议裁定书就美兰机场与海航集团是否应当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从关联企业是否存在人格混同、关联企业之间的财产区分成本、实质合并重整是否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等三个方面进行了详尽分析。该复议裁定书对人民法院审查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方式,在审查标准、依据事实、文书制作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复 议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破复1号

申请复议人:凯基证券亚洲有限公司(KGIAsia Limited),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湾仔港湾道18号中环广场36楼(Flat/ Room 01-02 36/F Central Plaza,18 Harbour Road,Wanchai)。

法定代表人:李美清。

申请复议人:中外运航运有限公司(Sinotrans Shipping Limited),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干诺道中168-200号信德中心招商局大厦32楼(32/F,China Merchants Tower, Shun Tak Centre,168-200 Connaught Road Central, Hong Kong)。

法定代表人:邢菲。

申请复议人:科恩全球有限公司(Cohen Global Limited),住所地:英属维尔京群岛VG1110托尔托拉岛罗德城威克汉姆礁2号瑞致达公司服务中心(Vistra Corporate Services Centre, Wickhams Cay II, Road Town, Tortola, VG1110, British Virgin Islands)。

法定代表人:金晓迅。

申请复议人:臻佳股份有限公司(Peak EquityGroup Limited),住所地:英属维京群岛托尔托拉岛罗德镇韦翰礁1号OMC商会(OMCCham bers,Wickhams Cay1, Road Town, Tortola, British Virgin Islands)。

法定代表人:黎奕廷。

申请复议人:来宝财富有限公司(Noble Fortune Co.),住所地:萨摩亚阿皮亚海滩路NPF 大楼一楼维斯特拉公司服务中心(SertusChambers P.O.Box905Quastisky Building, Road Town, Tortola, British Virgin Islands)。

法定代表人:陈庆钟。

申请复议人:超荣企业有限公司(Super Glory Enterprises Limited),住所地:英属维尔京群岛托尔托拉岛罗德城威克汉姆礁2号瑞致达公司服务中心(VistraCorporate Services Centre, Wickhams Cay II, Road Town Tortola, VG1110, British Virgin Islands)。

法定代表人:陈佳亿。

申请复议人:米娅私人财富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MIAPrivate Family Ofice Consultation Services Pte Ltd),住所地:英属维尔京群岛托尔托拉岛罗德城威克汉姆礁2号瑞致达公司服务中心(Vistra Corporate Services Centre Wickhams CayII,Road Town, Tortola, VG1110, British Virgin Islands)。

法定代表人:蔡乔溱。

申请复议人:众颖集团有限公司(Multi Talent Group Limited),住所地:萨摩亚阿皮亚海滩路 NPF大楼一楼维斯特拉公司服务中心(Vistra Corporate Services Centre, Ground Floor NPF Building, Beach Road,Apia, Samoa)。

法定代表人:陈孝诚。

申请复议人:埃森环球投资有限公司(Essence Global Investment Lim ited),住所地:开曼群岛大开曼岛KY1-1111区哈钦斯路板球广场(Cricket Square,Hutchins Drive,Grand Cayman,KY1-1111,Cayman Islands)。

法定代表人:姚健钢。

申请复议人:威图唯企业有限公司(VitalwayEnterprises Limited),住所地:英属维尔京群岛托尔托拉岛罗德城威克汉姆礁2号瑞致达公司服务中心(Vistra Corporate Services Centre, Wickhams Cay 11, Road Town, Tortola,VG1110, British Virgin Islands)。

法定代表人:朱贺华。

申请复议人:朱贺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男,1964年5月22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旧山顶道 8A第二座28A室。

申请复议人:黎焕鑫,台湾地区居民,男,1959 年4月 20日出生,住台湾地区台北市信义区信义路五段91巷6号20楼。

申请复议人:张美玲,台湾地区居民,女,1977年10月16日出生,住台湾地区台中市西屯区西屯路三段150之41巷96号。

申请复议人:方美莉,台湾地区居民,女,1956年2月4日出生,住台湾地区台中市丰原区镰村路405号。

申请复议人:洪湘婷,台湾地区居民,女,1981年1月20日出生,住台湾地区台北市松信路213号4楼。

申请复议人:金晶,台湾地区居民,女,1974年10月 24 日出生,住台湾地区台中市大雅区秀山13路39号。

申请复议人:许志刚,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1970年11月21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元朗牛潭尾路葡萄园1期玛歌大道30号。

申请复议人:廖雅慧,台湾地区居民,女,1974年7月6日出生,住台湾地区新竹市东区公园路326号5楼之11。

申请复议人:林水柳,台湾地区居民,男,1956年12月10日出生,住台湾地区台中市大雅区秀山13路39号。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伟,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复议申请人凯基证券亚洲有限公司、中外运航运有限公司、科恩全球有限公司、臻佳股份有限公司、来宝财富有限公司、超荣企业有限公司、米娅私人财富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众颖集团有限公司、埃森环球投资有限公司、威图唯企业有限公司、朱贺华、黎焕鑫、张美玲、方美莉、洪湘婷、金晶、许志刚、廖雅慧、林水柳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高院)2021年3月13日作出的(2021)琼破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民事裁定书,或撤销该民事裁定书中关于对海口美兰国际机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美兰机场)与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集团)等进行实质合并重整的裁定事项。其理由主要为:第一,美兰机场作为海南省最为主要的国际机场,经营状况良好,无证据证明其资不抵债符合法定破产条件。第二、美兰机场与海航集团等不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情形,美兰机场发行债券的募集文件中陈述其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独立性。第三,美兰机场与相关公司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财产权属的设立、存续、转移、消灭以及识别均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海南高院认定美兰机场公司与海航集团公司等之间丧失财产独立性及区分财产成本过高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第四,复议申请人等美兰机场公司的债权人是基于对美兰机场而非海航集团或其他相关公司的资信的合理信赖与其开展交易的,对美兰机场与海航集团等进行实质合并重整损害大部分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利益。

本院认为,美兰机场虽然账面资产大于负债,但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其在所发行的债券到期后,不能依约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复议申请人作为债券持有人对美兰机场不能依约偿付债券本息这一事实并无异议,故原审法院关于美兰机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条件的认定,并无不当。

关于美兰机场与海航集团及其关联企业是否存在人格混同的问题。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海航集团对其“成员单位”实行“集团总部——事业部/产业集团——成员公司”三层垂直化管理模式。美兰机场作为由海航集团间接控股的成员公司,对自身的经营管理并无决策权,公司内部重大事项需要层层上报并经集团总部批准后方可作出决策,内部法人治理结构被架空,对自身财务、资产管理缺乏自主决定权,不能行使自身的法人主体权利。根据永安(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财务混同情况调查报告》,美兰机场与海航集团及其关联公司间在财务管理、资金调拨、关联往来、对外融资、融资担保等方面存在严重的混同。海航集团通过下发行政公文、“资金调拨指令”等方式在美兰机场与关联公司间进行关联担保和调拨资金,导致美兰机场与关联公司互相担保的债权余额合计430.02亿元,形成关联往来合计超过168亿元。在人员和场所方面,美兰机场的多名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在多家关联企业间交叉任职,与关联企业存在严重的人员混用和混用办公场所的情况。基于上述事实,原审法院认定美兰机场与海航集团及其关联公司人格高度混同,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复议申请人根据美兰机场公开发行债券的募集说明书中相关内容主张该公司与海航集团及其关联公司人格相互独立的申请理由,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美兰机场与海航集团及其关联公司之间的财产区分成本问题。本院认为,根据永安(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财务混同情况调查报告》,美兰机场与关联公司间存在巨额的关联担保和关联往来,涉及主体众多,债权债务数额巨大,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和债务关系普遍存在交叉、重叠现象,债权关系、担保关系、股权关系错综复杂。无经济实质的巨额资金调拨和相互担保现象的大量存在,使得在关联企业成员之间适用破产撤销权制度、无效行为制度、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等皆难以对关联企业成员财产进行区分。在这种情况下,强行区分美兰机场与关联公司的财产,不仅会对其他重整企业之间的财产关系厘清造成严重阻碍,甚至会导致实质合并中的企业财产整体无法核算、审计,导致重整程序无法顺利进行。原审法院将区分关联企业成员成本过高的认定标准理解为区分美兰机场与海航集团及其关联企业之间的财务和资产费用高、耗时长、难度大等内容虽然表述不够准确,但其认定结论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实质合并重整是否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的问题。本案中,在海航集团长期垂直化、行政化的管理和调拨下,海航集团与美兰机场等321 家公司间存在大量的关联担保和不当关联往来,每个成员企业的资产与负债均不能真实反映其财产状况,如实施单独重整,将可能严重损害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利益。具体而言,美兰机场自身货币资金几乎全部被关联公司占用,主要资产是对关联企业的应收账款,主要实物资产被抵押以担保海航集团等关联公司的债务。在这种情况下美兰机场自身的账面资产无法真正用于清偿自身的债务,不实质合并重整将严重损害包括复议申请人在内的美兰机场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利益。通过合并重整可以使美兰机场与关联成员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各关联成员的财产作为合并后统一的破产财产,由关联成员的债权人在同一程序中按照法定顺序公平受偿。通过合并重整程序中债权债务关系的厘清,债权人通过重整程序能够获得明显优于破产清算条件下的债务清偿比例,有利于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利益。复议申请人关于美兰机场与海航集团等进行实质合并重整损害大部分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利益的复议理由,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美兰机场与海航集团及其关联企业符合实质合并破产重整的条件,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凯基证券亚洲有限公司、中外运航运有限公司、科恩全球有限公司、臻佳股份有限公司、来宝财富有限公司、超荣企业有限公司、米娅私人财富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众颖集团有限公司、埃森环球投资有限公司、威图唯企业有限公司、朱贺华、黎焕鑫、张美玲、方美莉、洪湘婷、金晶、许志刚、廖雅慧、林水柳的复议申请。

来源 | 破产法维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