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时候,人们的思想容易被一些微不足道的事情所左右,如果没有一个合理的内心调控机制,当遇到不开心的事时,往往思想中会产生邪念。这种现象在小孩身上常发生,成年人亦不能避免,更恐怖的是当邪念付诸行动,便有了人祸!

案情回顾

李玉成是名居村三组的村民,爱好喝酒。2018年8月26日下午四点多,李玉成骑摩托车回家时遇到陈波,于是相约去张兵家喝酒。回到家李玉成放好车便往隔壁张兵家走,他俩房子挨着,关系不错,经常一起喝酒。临出门时李玉成回头看了看妻子陈芳,陈芳狠狠地瞪了他一眼。陈芳是聋哑人,每次李玉成出去喝酒她都很生气。

李玉成来到张兵家,陈波买好锅巴和一瓶酒已经到了,三人就到房间里闲聊、喝酒。不一会,陈芳带着李玉成的两个儿子跑到张兵家。陈芳比划着手叫李玉成回家,同时让大儿子去吃三人的锅巴。此时李玉成正喝到兴头上,很凶的对孩子喊“往回走”,也许是害怕爸爸打人,大儿子跑了出去,陈芳也跟着走了。过了会两个小孩又来了,陈芳没有进房子,把头伸进门看了一眼,带着孩子走了。这天,三人喝到八点多才结束。

第二天早上,张兵的父亲做了锅盔馍,张兵和他的女儿、儿子一起吃完早餐。很快张兵就觉得头晕,躺在炕上浑身没劲,他赶紧给李玉成打电话让李玉成去村上找医生。张兵觉得胃难受想吐,到前院拿了盆子放到炕边,趴在炕上吐,这时女儿在门口喊腿疼,张兵的父亲就把她抱着坐在炕上。张兵看到女儿头上不停冒汗,又听见儿子也在房里喊叫头疼的不舒服,他想到是吃的不对劲,赶紧拨打120,给120还没说清楚,舌头就硬的说不出话了,幸好李玉成带着村医及时赶到,把情况和地址告诉了120。被送进医院,经诊断张兵一家四口均中毒,2018年8月27日晚11时左右张兵的女儿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8年8月28日,公安局受警查处张兵家中毒事件,因前期难以判断案件定性,刑警大队展开初查,并对事发现场进行勘察。2018年9月4日,侦查人员在张兵家中提出含有农药呋喃丹的玉米粒,随即对张兵进行询问。2018年9月6日,陇县公安局侦查发现陈芳有重大作案嫌疑,民警携带传唤证到陈芳家。对陈芳进行传唤过程中,发现陈芳的公公也发生中毒现象,因抢救及时无生命危险。经审查,陈芳对其向张兵家厨房面袋内、公公辣子盒内投放危险物质呋喃丹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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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芳供述:毒药是她公公买来毒野鸡的,她知道是毒药,偷偷拿了些,放在她家电视柜抽屉下面。药是白色粉末状。2018年8月26日19时许,李玉成、陈波、张兵三个人在张兵家喝酒。她去叫李玉成回家吃饭,李玉成不回家,她生气就回家拿药到张兵家。张兵家厨房门开着,她一个人进到厨房,把药放到厨房的面粉袋子里,又在张兵家厨房里的案板上找了个白色勺子,用白色勺子在放了药的面粉里搅了一下。之后她回家了,喝酒的人都没看见。她讨厌张兵,她给张兵家放毒药,目的是想让张兵吐,不想让张兵家人死。她和公公关系不好,2018年9月6日中午,公公睡着了,她一个人偷偷进到公公做饭的地方,把药放到公公吃的辣子里和面条里,之后她就走了,公公当时睡觉不知道她放药。

裁判结果

经鉴定陈芳为中度精神发育迟滞,其在投放危险物质一案中被评定为限制(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认为,在案证据证实,被告人陈芳明知其所投放的白色粉末是有毒物质而在他人食物中投放,其在公安机关及当庭供述投放该粉末是想让他人难受,让他人晕、吐,具有主观上的犯罪故意。陈芳两次投放危险物质致一人死亡、四人中毒入院抢救,其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陈芳系又聋又哑的人,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系限制(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陈芳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判决:有期徒刑十五年。

经验总结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幸亏陈芳被及时抓获,否则后果相当严重。她投放毒药不只是想让人吐,因为张兵的女儿被毒死,她就在隔壁不可能不知道,这种情况下她还继续向公公投放毒药,可见她投毒没有任何心理负担,并且因为很小的积怨就可能报复。如果是她邻居想想都毛骨悚然。生活中不仅自身要少动怨气,还应该尽量预防与他人结怨。

(真实案例改编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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