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山东,淄博。张女士通过中介出售了一套房子,房子都办完手续了,买房子的人都住了进去。但是张女士的房款,还没全部拿到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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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士有套房子打算卖了,于是把房子挂到了中介,中介告诉她,房价低一点好出手。张女士同意,不久中介就给他找到了买主,双方看房觉得比较满意,就定了下来以31万元达成。

中介告诉张女士签完合同即可以拿到全款。张女士询问,自己是否可以把房子里的东西都拿走,中介表示同意。

之后,双方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房屋31万元,其中,履约保证金1万元由中介保管,交房时先给张女士30万元,等到房屋过户交接完成后七天内,中介再把剩余的1万元给张女士。

张女士把自己的东西收拾好就搬走了,之后就等着中介给自己支付剩余的1万元。但是等了好几个月都没等到。张女士并不清楚什么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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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边再说下买家,买家签了合同,拿到了房子,进门后发现,张女士确实清理的房屋,不仅拿走了家具,窗帘,还把房顶上的灯泡也一起拿走了。并且还带拆走了门锁。

张女士的做法让买家很不满,对方认为,该拿的,不该拿的都拿走了。本打算直接把东西搬进去就入住,结果只能重新安灯,装窗帘,又找人上了门锁。这通下来折腾的够呛。

买家入住后,中介让其办理剩余手续,对方称自己并不满意交接的状况 ,没法办理。中介也无奈,只好就一直拖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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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士找到中介,要求支付剩余的房款,中介表示,房屋并未完成交接手续,没法支付剩余款项,张女士认为,对方已经更换了门锁入住了,这还不算办完手续了吗。合同约定的时间是交接完七天内给钱,但是如今,都过了这么长时间了你们并没有履约。

中介找买家商量办理完成手续,买家却因为张女士的做法给房屋造成了毁损和破坏,也造成了自己的损失,想要办手续,那些就先赔偿自己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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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摔了个坑儿 补叨

1,、张女士认为对方都入住了房子,应当算完成了手续,剩余款项就应当如约支付,买主却认为,张女士的拆灯拆锁行为破坏了房屋,因此并不满意,要求其赔偿后才能办理手续。这么看问题的焦点是相互对房屋交接的情况存在相互的理解偏差。

当初张女士询问是否可以把房子里东西都拿走,中介同意,张女士就把家具等物品,包括房屋的灯和门锁都拆了带走了。张女士认为这个都是她自己装的,应当拿走。

而买家却认为,拆除灯具和门锁的行为破坏了房屋的完整性,是房屋受到了损坏,在买家心里,灯材和门锁都应当包含在完整交付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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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因此产生了偏差。出现了后续的问题。

这个矛盾没有谁对谁错,就看当时合同上对房屋交接状况是如何约定的,假如没有约定以上事项,那么张女士拆走也无可厚非。

如果约定了交接的具体要求,比如保证房屋正常使用,如果没有灯具和门锁,显然是无法正常使用的。这点就要和张女士说清楚。

不过,通常卖方很少把灯和门锁拆走,一方面灯具拿走也是旧的没地方用,另一方面门锁拆了也不一定能按到其他地方。所以大部分人不会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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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比如你买新房,给你房子的时候都有门锁给你钥匙,这也是保障对方权利的一种方式,显然拆掉拿走是不合适的。因此买家不满意也很能理解。

有网友觉得张女士的做法有点过分,怪不得对方不满意呢,或许张女士觉得对方住进去了也会换锁换灯,自己给他拆了还方便了对方呢。

所以对一件事情的看法各有不同,双方可以坐下来把相互的意思表达清楚协商一下解决方式。没必要拖着不办。

2.中介是否应当履约

张女士的房子是通过中介进行交易的,当时签合同时都是中介给办理的,合同中的履约保证金也是为了保证买卖双方的利益。

作为卖方,张女士事实上已经履行了房产交付义务,但是中介并未按期退还履约金。显然存在违约。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事件中,买方认为张女士履行合同义务自己不满意,因此不愿意继续履约。问题还在中介 身上,对方不履约时,中介应当依照合同的相应约定,看张女士是否存在履约不符合约定的情况。而不是一直拖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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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张女士的履约行为不符合合同情况,中介可要求其继续按照合同履行,如果合同没有约定,那么就应当给付剩余款项。

买方当初是一次性支付了全部的款项31万元,因此并非买方扣除了1万元保证金,而是中介扣除的,问题还需要中介来解决。

中介既不付款也不解决问题,显然并不合适。之后中介称愿意把双方约到一起协商一下最终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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