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胡先生的店里来了一桌客人,点了将近30个菜,从早上10点吃到晚上10点,一共花了1622元,胡先生开心地等待他们付钱,却没想到一大桌子人无人愿意付钱,胡先生报了警。
胡先生和弟弟新开了一家店,虽然兄弟俩的手艺很不错,但是由于是新开的店,知道的人并不多,所以生意一般般。
然而开了十天之后,他们店迎来了一个大桌子的顾客。那天,一位顾客带了一帮朋友进来,大概是早上的10点钟,他一进店就跟胡先生说,把他们店贵的几个菜先炒上,然后要了几瓶酒。
兄弟俩看到这位顾客那么豪爽,心里很高兴,毕竟还没到饭点就来了顾客。
于是兄弟俩就赶紧去准备食材,一人备食材,一人炒菜,很快几盘美食就端上了桌。
那一桌客人便在桌上推杯换盏,一边品尝着家常美食,一边畅聊他们朋友之间的情谊,他们越聊越开心,请客的那位客人直接和朋友们说今天不醉不归。
并且高兴之时叫来胡先生,让他把墙上的菜全准备一份,然后慢慢上菜,他说他们要在这里相聚一天。
胡先生当时听到请客的人所说的话,也是大吃一惊,要知道墙上的菜可是有将近30个菜品,全点一遍的话,那么消费怎么也在1000以上。
对于他们兄弟俩来说,他们的小店开业以来,单桌的消费可从来没有上过1000元。
所以兄弟俩听到客人的话之后,他们很是开心。于是他们赶紧去把所有的食材备好,因为毕竟是新开的店,所以他们也想给客人留一个好印象。
等他们的食材准备好之后,所点的菜就陆陆续续端上桌。而这一天,由于店里一直有客人,所以到了饭点,兄弟俩的店里生意也不错。
兄弟俩忙忙碌碌了一天,也没怎么注意这一大桌的顾客。等他们忙完之后,一看时间已经到了晚上10点。
而此时店里已经没有人了,只剩下那一大桌顾客,而到了这个点,他们店也应该关门了。看着这一桌顾客没有要付款的意思,兄弟俩有点为难。
但胡先生认为他们已经吃喝了一天,他们兄弟俩也没有怠慢客人,甚至在他们吃饭的途中,他们兄弟俩还出去帮他们买了烟。
他觉得,这个时候去让客人付款,也没有什么不妥,于是他们拿着付钱单过去找他们。
然而请客的人此时已经醉倒在地,喊都喊不起,于是胡先生让其他没有喝醉的人先把钱垫上,可是他们都说自己不是请客的人,都是叫来喝酒的,所以不应该由他们来付款。
兄弟俩从来没有遇到过这种情景,当时他们也是很为难,要知道这一桌饭菜加上酒水加上帮他们买的烟,他们一共消费了1622元。
对于他们来说,这一桌菜可是用了不少的食材,用了不少的成本的。
所以在没有人愿意付款的情况下,胡先生报了警。民警过来之后,把兄弟俩和吃饭的人都带走了。
通过民警联系,他们联系上了请客吃饭的王某的家人,王某的家人过来之后,很不情愿地帮王某支付了1000元。
而另一位吃饭的人也帮支付了200元,而剩下的422元,没有支付的人始终没有协商一致,所以就没人支付这422元。
得到这样的结果,兄弟俩虽然很无奈,但能收回1200元,他们觉得这一天的劳碌总算是没有白费。
而对于此事,有的人认为吃饭付钱天经地义,叫来喝酒的时候,朋友们都是欢天喜地地过来,当请客的人喝醉了,无法付款时,朋友们却一个个推卸责任,这到底算什么朋友。
而有的人认为,肯定是请客的人一开始就不想付款,所以才吃喝了一天,把自己灌醉,那么等他清醒的后就应该支付剩下的422元。
那么这些人吃饭之后没有支付剩下的422元,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该如何认定这样的行为?
一、 从合同的角度来说,这些人进店吃饭,那么每个人都和店家构成合同关系,当他们吃完饭之后,店家是有权要求他们每一个人履行支付义务的,如果他们不履行支付的义务,那么就属于违约行为。
《民典法》第577条约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剩下的422元,是他们违约没有支付的,所以在场的每一个人都应当承担继续履行义务的违约责任,不过在正常情况下,应当是谁组织请客,应当由谁来承担违约责任。
二、如果不给钱,店家提出异议,并要求给付饭钱时,对方拒绝,并强行离开,那么这种行为就属于强买强卖,本质上是一种强制消费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有强拿硬要行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具体到本案中,涉及的金额只是剩下422元,数额不大,所以属于情节较轻,一般也就是处五日拘留并罚款500元以下。
不管怎么说,店家付出劳动提供菜品,那么就应该尊重店家的服务,支付酒菜钱,不要做出强人所难的行为。
对于此事,你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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