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套账”又叫内外帐,部分民办学校建立外账用于少交税、处理非正常事项时,采用少计收入、多记成本费用的方式做账;建立内帐则用于反映实际情况。

一、“两套账”产生的原因

(一)未设置财务部门或人员

有的民办学校为了节约成本,将记账报税工作委托给代理记账公司。代理记账公司工作人员见票记账,不了解业务实质,使得一些无票的帐外收支未进行账务处理,游离帐外。学校为了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利润,自己又记了一套流水账,从而形成了“两套账”。

(二)规避或偷逃税款

有的学校为少交税,学校财务人员不具备合法规划税务成本的能力,只能粗暴地使用“两套账”,从而实现少交税的目的

(三)处理非正常事项

学校存在灰色事项,无法体现在账面,只能通过“两套账”处理。例如有的学校向学生收“处罚费”、“补课费”、“进班费”等。

二、“两套账”存在的风险

(一)行政处罚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42条规定,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私设会计账簿的;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42条规定,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财务人员行业禁入风险

《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财会〔2018〕33 号印发)第六条规定,因发生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单位不得任用(聘用)其从事会计工作。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5 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处罚期届满前,单位不得任用(聘用)其从事会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规定,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文源 | 行初子规(2023-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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