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需明确:关于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的界定问题,请总局尽快予以明确。目前遇到的问题主要是原《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已作废,其条文释义中明确属于流动作业的通用门吊、架桥机等是否仍然属于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本人十分赞成总局《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实施意见中关于流动作业特种设备的界定,其核心内容是“不需拆缷、重新安装即可流动作业”。据此,移动式压力容器、厂车、轮胎式起重机、履带吊等即属于此范畴,而架桥机通用门吊不属于。从基层局反馈的情况看,将架桥机、门吊等需要安装才能使用的特种设备纳入流动作业特种设备管理,不论是对于企业,还是对于监管都不利,特别容易造成监管缺位(属地监管没数据,有登记数据的不监管,检验信息又不便及时掌握,企业还要为登记的事跨区奔波)。其实只要设备没长腿,不能任意流动,落实属地登记监管就能到位。即使通用门吊、架桥机流动作业,但它仍然需要走告知、检验程序,使用登记就不会漏登。如果能统一要求在告知时查验上一个工地的移装及使用注销手续,也就不会重复登记,设备底数就会清晰。另外,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则第1号修改单中又指出了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指通用门吊、架桥机,发布时间是2020年5月15日。而《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作废的时间是2020年7月,因此,1号修改单是不是也得改了?我是南昌市局工作人员,以上是我在工作中收集到的基层局普遍反馈的情况,请总局领导考虑,并尽快明确为感。

回复: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是指在某一场所使用后,需要频繁地到其他使用地施工作业的起重机械。包括不以整机形式转移、在转移前进行分拆、转移后重新安装(组装)的起重机械和以整机形式转移的起重机械。一般是指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架桥机(及与其配套使用的门式起重机),或者履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铁路起重机,以及符合上述含义的其他起重机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