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王岩律师。今天我们来继续逐条解读《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八条 【有权占有法律适用】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法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有权占有法律适用的规定。

【法条解读】

占有是对物的一种事实上的操纵与支配。根据占有是否具法律上的原因,可以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有权占有,主要指基于合同等债的关系而产生的占有,如根据运输或者保管合同,承运人或者保管人对托运或者寄存货物发生的占有;

无权占有,主要发生在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占有无正当法律关系,或者原法律关系被撤销或无效时占有人对占有物的占有,包括误将他人之物认为己有或者借用他人之物到期不还等。

两种占有发生的原因虽然各不相同,但法律后果的处理不外乎两类情形:其一是在占有过程中,被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以及损害赔偿责任该如何确定;其二是当被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遭到第三方侵夺或者妨害时,占有人能够行使哪些权利保护自己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占有。

第一个问题是,占有过程中,被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以及损害赔偿责任该如何确定。对此,因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的区别而存在差别。对于因合同等债的关系而产生的占有,本条明确规定,

有关被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比如,甲承租乙的商业房产用于经营,交付后,甲即有权占有乙所有的房产。对于甲在经营过程中,如何使用此房产、如何获得收益,由双方当事人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即可。当事人如果没有约定的,则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确定。如合同编第720条规定,在租赁期限内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关于无权占有情形下,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及损害赔偿责任等,本编第459条至第461条作了具体规定,

无权占有是本编规定的重点。

第二个问题是,被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夺的,该如何处理?对此,不因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的区别而有不同,它们都可适用本编第462条的规定,即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排除危险;因侵夺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还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