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乡。老王看到邻居侯某家里在装修,就找侯某借他家的电钻用用,结果他跟着侯某上楼时一脚踏空从二楼掉了下去,老王头部着地救治无效离世。事后,老王家人状告侯某,要求他赔偿343830元。
老王和侯某是邻居,平时大家相处的十分好,邻里关系十分融洽,谁家需要帮个忙,彼此都会热心伸出援手。
事发当时,侯某家里正在装修,师傅们在干活,侯某夫妻就在需要帮忙的时候打打下手。
当时正好没有啥事,侯某两口子就站在门口和邻居老王唠了几句嗑,几人聊起天后,老王说家里需要打几个孔,但是没有电钻,问侯某家里有没有,能不能借用一下。
侯某就说他家里正装修,电钻是现成的,并爽快答应王某借电钻的请求。于是老王跟着侯某去他家拿电钻。
侯某将电钻取出来后交给了老王,老王仔细一看,电钻上没有钻头。侯某一拍脑袋笑了出来,家里事多竟然将这事忘记了,他让老王等着,他去给老王取钻头。
侯某说完,自顾自上二楼给老王找钻头去了,老王与侯某极熟悉,也不跟他客气,跟着他就往二楼上。
侯某家里装修正进行了一半,一楼基本完工,但是二楼工作还有很多正在进行,他家二楼是挑空设计,当时还没完工,空下来的一块也没来得及装护栏。
老王对二楼的格局不熟悉,跟随侯某上到二楼后,一脚踏进了空下来的那块上,一头从二楼栽了下去。
侯某见状赶紧下去查看,并在妻子的帮助下赶紧送老王去救治,但是因为老王是头部着地,尽管夫妻两人又将他转院,依然没能挽救回来。
老王家人安排好后事后,将侯某夫妻起诉了,他们认为事情是在侯某家里发生的,侯某没有制止老王上楼,且明知二楼是挑空设计,但是并未提醒老王,在此事中存在过失,就要为此事负责。
因此要求侯某夫妻赔偿他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赔偿等共计343830元。
侯某夫妻虽然悲痛好邻居的意外,但是又觉得自己很冤,原本是做好事给人帮忙,结果一个意外好事没做成,反正面临一场官司。
有人说,侯某本来是要帮助老王的,老王这么大个人了,自己不注意摔了下去,家里人还要邻居担责,好心助人换来这么个结果,侯某太亏了。
也有人说,侯某虽然冤,但是老王家人说得对,事情是在侯某家发生的,侯某有安全保障义务,他没有提醒导致老王摔下,要他赔钱也是应该的。
1、这件事中,从法律角度分析,老王发生意外侯某夫妻是否存在过失?他们又是否要为此负责呢?
其实,这件事的关键在于,这种情况下侯某是否有保障老王安全的义务。
《民法典》中对安全保障义务有明确说明,指的是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所负有的在合理限度范围内采取一定的行为措施,以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免受侵害的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有个前提,是在公共场所或者经营场所。这件事中,侯某家属于私人住宅,并不属于这一范畴,因此,安全保障义务在此事中并不适用。
2、侯某借给老王电钻,实际上属于好意施惠。
好意施惠,又称情谊行为或君子协议,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
侯某是否需要赔偿,要看他在好意施惠行为中是否有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老王是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侯某家里装修他是知情的,施工现场是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老王作为一个成年人,理应对此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并且应当预见施工现场可能发生的意外。
但是老王并未对此多加注意,看到侯某上楼,他也私自跟了上去,他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并且因此发生了意外,此事与侯某夫妻并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侯某原本是好意施惠,老王出现意外是他自己不小心导致的,并不是侯某故意造成的,且侯某在此事中并没有重大过错,因此他对老王一事不存在侵权,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经过审理认为,侯某在此事中属于好意施惠,且并不存在过失,老王家人主张侯某夫妇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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