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放假五天!!终于可以出去玩啦!
出去玩也挺麻烦,特别是假期去哪人都多,感觉不太安全啊。
草长莺飞万物生,
正是人间好时节。
五一假期已至,
您是准备外出走走赏美景,
还是在家休闲享舒适呢?
在游玩踏青享受快乐的同时,
安全问题也同样值得关注。
小编特意收集了
五一出游常见问题
让法官为您解答!
本来定好的民宿,临行前老板联系我说要涨价。面对“补差价”或者“被退房”的情况,旅行者该如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呢?
西城法院
综合审判庭法官助理
王洋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酒店不得擅自解除订房合同或者变更价格。消费者在预订酒店时,可保存订单截图、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据。若酒店违约,消费者有权要求酒店继续履行原订房合同,维持原房价;若酒店擅自解约造成消费者另行订房产生损失的,酒店除应当退还已付房款外还应当支付消费者因重新订房产生的差价损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五一想报个跟团游,各种套餐挑花眼,该如何挑选旅行社呢?
西城法院
民一庭法官助理
任旋旋
旅游者尽量选择一些口碑好的正规旅行社,选择时要着重查询旅行社注册信息、看清营业执照上载明的资质,审查旅游合同、营业执照与落款公章是否一致;签订合同时要明确旅程详细安排、看清押金退还条件、审查宣传承诺事宜是否落实进合同、警惕低价诱惑陷阱;发生纠纷时要注意留存维权证据,协商不成时拨打各省市旅游局的投诉电话或者拨打消费者投诉电话,以上办法无法处理的情况下,可以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西城法院
民三庭法官助理
赵颖
选择旅行社往往会签订旅游合同,旅游者在支付旅游费用的前提下,应享有的对应权利是:受领合格旅游服务的权利;知情权;由第三人替代旅游的权利;享有人身和财产不受侵害的权利。
旅行社不能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故旅行社在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需要加收费用的,应当事先争得游客同意,旅行社擅自增加服务项目并加收费用,可以向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要求旅行社赔偿实际损失。若通过投诉依然没有解决问题,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进行维权。
跟着旅行团旅游时,如发生摔跤等意外时,无论当时有没有受伤症状,都要及时向导游报备情况,最好拍照留下时间地点证据,方便后续就医保险报销使用。
五一期间,许多家长选择带孩子外出游玩,未成年人出行安全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西城法院
民二庭法官助理
郑敬茹
家长应尽量选择开发成熟、风险系数低、有安全保障的正规景点,不随意“打卡”野生景点。景区人员密集,要防止小朋友走丢或踩踏。一些游乐设施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家长要甄别孩子是否符合年龄、身体素质等条件。未成年人自身也要提高安全意识,尽量在家长陪同下出行,遵守交通规则,不擅自下水游泳。同时,景区、游乐园等场所要履行好安保义务,做好风险应急预案。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家长可以及时固定证据,选择合理方式维权。
旅行社让我购买旅游保险,我可不可以不买啊?
西城法院
金融街人民法庭法官助理
王佳宁
其实在我们没有额外购买旅游险的情况下,有一些保险也已经在悄然保障我们的安全。在我们购买车票、船票、机票时,就已经购买了票价中包含的强制性的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在跟团游中,旅行社责任险为强制投保的险种,该险种以旅行社应对游客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如果旅行社怠于请求保险金,游客可直接向保险人主张。当然,这些险种保险责任范围有限,如有需要,游客亦可按需购买其他险种进行保障!
我已经了解的差不多啦,还有其他需要注意的吗?
西城法院
综合审判庭法官助理
王权
外出旅游高峰,临行前勿忘检查用水、用电,做好安全检查。审判实践中,在假期期间因漏水、返水等安全问题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较多,并且事故具有不易察觉,纠纷造成的财产损失大,影响范围广的特点。
临行前务必对家庭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隐患;外出时要保持电话畅通,留存紧急联系人,积极配合物业公司进行安全排查;如已发生漏水、返水等问题,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财产损失扩大。
来源:北京西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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