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荣枝到底该不该被判死刑,立即执行?
时下已成为国内公众关注的焦点。
打开手机,只要您搜索劳荣枝这三个字,喊杀之声就会不绝于耳。
许多人都视劳荣枝为女魔头,是与杀人狂法子英共同的作案者,不将之立刻执行死刑,无从告慰遇害的7位亡灵,不足以平民愤。
但是,刀下留人的呼吁亦不鲜见。
前者大多是普通民众。
而这中坚力量的中坚,则是以吴丹红为首的罪不当死派。
所谓的罪不当死,就是劳荣枝尽管一直在法子英作案时多次出场,但从其情节与其具体表现,达不到国家刑法中所说的死刑量刑标准,其有罪,但罪不当死。
故而,他们主张国家最高人民法院不要核准江西高院的二审裁决,而应当将此案发回地方重审,并主张重审时也不能再由江西高院进行,而要采取异地重审的措施。
这中间,吴丹红的态度是十分鲜明的。
他在江西高院二审时驳回他的辩护意见,维持南昌法院一审判决后,又写出20万字的辩护材料,提交给了国家最高人民法院。
此事被世人称为:吴丹红上书事件。
此事引发全网热议。
而积极支持劳荣枝罪不当死论的人中,最引人瞩目的,当说是云南的律师杨名跨也来了一个万言上书。
他在写给国家最高人民法院的上书中说——
涉及此案的一审,二审法院,背弃正当法律程序。判处劳荣枝死刑,无异法外处决。
紧接着,四川的律师徐华亦在网上直播称——
江西高院裁定劳荣枝死刑,且是三个死刑,是秦始皇以来从未发生过的事情。
她发问:此案做到铁证如山了吗?
南京律师王波水,也勇敢地站了出来。
他以视频的方式,直接露脸于公众面前。
他说——
为劳荣枝提供辩护,是刑辩律师的价值和意义所在,是尽职尽责的行为,不要污名化劳荣枝的辩护律师。
而在这期间,做得最到位的,则是北京的熊达律师。
这位北京市德渊律师事务所的执行主任,曾与劳荣枝的二哥劳声桥亲自会面,又寻找到了可以为劳荣枝作证的关键证人。
这位证人,在2022年8月19日,于江西高院开庭审理劳荣枝案的第2天,曾驾车行驶500公里,从湖南赶赴江西南昌,到法庭找法官,要求为劳荣枝作证。
但在当时,该证人没有被允许出庭作作证,而是被有关方面将其带走,且收走了他的手机,并在一天一夜之后,由专业人员护送他上了回湖南的高速公路。
结果,直至劳荣枝案二审庭审结束,他也没能出庭作证。
对此,熊达律师感到事情有些蹊跷。
于是,他便费尽周折找到了这位证人,并在前不久,带着这位证人,直接走进了国家最高人民法院的大门,提交了证人证言。
其证言的中心内容,便是——
劳荣枝作为一名教师,介入法子英作案过程,是缘于法子英的胁迫。
这位证人强调说——
我相信法律不会放过一个坏人,也不会冤枉一个好人。此时此刻我若再不发声,我的良心会受一辈子的谴责。
此后,熊达律师及其团队根据庭审录像、一二审裁判文书等公开资料、有关家属口述,以及团队成员到九江当地找知情人亲身调查研究整理,写出了一份关于劳荣枝案的意见书,提交给国家有关部门。
其意见书的中心观点便是——
法子英和劳荣枝并未形成所谓“作案模式”,如果有,也是法子英诱骗、控制、胁迫、驯服,利用了劳荣枝。
其论据为——
劳荣枝供述自己第一次为法子英堕胎后就放弃挣扎了。法子英控制劳荣枝犯罪使用的是当时社会大背景下一种流行的犯罪模式,劳荣枝是千千万万个被欺骗、被胁迫的受害女性之一,也是典型的胁从犯。
法子英15岁展现犯罪“天赋”,18岁二进宫,坐牢十年。他是带队伍的黑社会头子,是凭着“智慧”和“领导能力”带着六个小弟捅了比他势力大的黑社会头子胸前6鱼叉12个窟窿的狠人。
劳荣枝幼稚,他对法子英的情况只知表面,法子英在做什么,见了什么人,到一个城市两人住不同招待所期间法子英又做了什么,见了什么人,法子英的真实想法,真实行踪,往来人员,带了多少徒弟,怎么带的徒弟等等一切,劳荣枝完全蒙在鼓里。
劳荣枝脑海里有对自己有利的各种记忆碎片,也有对自己不利的各种记忆碎片,往不同的方向诱导回忆必然会拼出不同的图案,从而得出完全不同的结果。
审讯中劳荣枝“顺杆爬”迹象非常明显。
劳荣枝到底有没有参与事先谋划,知道法子英的真实目的这类情节,讯问笔录与劳荣枝法庭陈述相差太大。
比如安徽合肥准备铁笼子的过程,劳荣枝亲口讲出其事先不知道,事后才意识到这是法子英在报纸上看到后学来的作案方式。
比如笔迹鉴定,劳荣枝一审法庭上的陈述是因为笔迹像是自己写的,所以认为是自己写的。
这就说明她根本记不清是不是自己写的,完全是侦查人员审讯过程中被“帮助回忆”出来的。
劳荣枝事先知情,参与甚至主导谋划过程根本不可信。
这些主观方面的细节,办案人员问话的时候,刻意一带而过,但又是关键致命之处,对于一个从来没有被公安机关调查过讯问过的人,根本不会在意。
劳荣枝不当回事糊涂签字完全可以理解,而调查人员措词造句又是有心为之,最终导致讯问笔录呈现的是无法想象景象。
劳荣枝讯问笔录展现出她“反侦察能力极强”的同时,却又“一心求死”,让人一头雾水。
基于此,熊达律师在网上发表了他的如下主张。
他说——
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这里的“公平正义”,应该包括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也应该包括无罪和罪轻的人不会被判刑或者重判,更应该包括依据法律不应该判处死刑的人不被判死刑。
他说:如果不能做到这一点,那么——
我们国家多年来艰难探索取得的法治成果,将会遭受无情的践踏。
为了证明自己说的有理有据,他还列出了以下图表——
上述图表,从13个方面,说明劳荣枝罪不当死。
现在,国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荣枝案的最后裁决还没有公布。
我们作为旁观者,了解一下此案各个方面的反应,是有益的。
这起码可以使我们变得头脑清醒,不至于盲目地被网上的一些潮流所裹挟。
这也是我于此作此文的初哀所在。
说到这里,我们不妨把劳荣枝案庭审时,劳荣枝的律师当庭所做的辩护词附录几节如下——
公诉方的证人作证中存在不一致之处,其中包括当事人的女儿所作证实是关于遗嘱是否存在的问答。
关于一被害人死亡时间的确定上也存在问题,起初被害人死亡时间是在2013年2月,然后被改变成了2013年1月,这使得相关的调查和证据的推导变得不准确。
白某的证言对劳荣枝的指控起到了推动作用。但是,白某的当事人也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实她所作的陈述。
在一审中,主要证人所说的证言没有得到足够的证实,没有第三方的证明和参与。
也就是说,证人所说的只是他个人的看法和推测,并不能作为确凿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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