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林业局关于临时使用林地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林资发 〔2023〕 63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和韩城市林业主管部门 ,省林业局直属有关单位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近日印发第 13号公告,明确临时使用林 地取消森林植被恢复费收取,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自公告之日起,我省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不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公告之日及以前许可的临时使用林地项目不再退费。 公 告之日后许可 的临时使用林地项目缴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 可以按程序退费。
二、严格按照《陕西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实施细则》,规范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审批,不得以临时使用林地名义批准永久占用林地项目。 临时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用地单 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包括恢复面积、恢复措施、时间安排、资金 投入等内容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方案》 ( 以下简称《恢 复方案》 )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陕西省恢复植被和林 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 ( 试行 ) 》,对《恢复方案》的可行性 进行评估,经评估不可行的不得批准临时用地。
三、严格落实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责任。 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要严格按照《恢 复方案》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后,交还原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 可以探索采取签订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恢复植被协议、由银行出具恢复保障金保函、逾期不履行恢复责任由第三方代履行等合法形式,确保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到期后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恢复植被的责任落到实处。
四、加强临时使用林地监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 辖区范围内临时使用林地的日常检查,确保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按 照批准的范围和建设内容使用林地。 临时使用林地到期后督促用 地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有关规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对未按 照批准范围和建设内容使用林地,或者未按照规定恢复植被或林 业生产条件的,按照《森林法》第七十三条和第八十 一条规定执行。
2023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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