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神州大陆上刮起了一股风潮,一些法律人鼓吹“企业合规”,大有形成新的一场运动之势。一些政府机关出台文件设立了合规制度并设置合规师这一职业,一些培训机构也热衷于主办各种合规的培训活动,授予合规师资格等等,一些司法机关则是提出了“合规不处罚〞的口号,让人们感觉到眼花缭乱的。

然而这股风潮看上去热闹,但细思极恐,如果不加已制止则后患无穷。

何为“合规”?推动者并没有对其内涵和外延作出明确的界定。从字面上看,就是符合规制。支持者把“企业合规”拔得很高,誉之为“企业治理模式的司法探索”,“企业合规是中国企业走向国际市场,契合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的新方法、新策略,而刑事合规直接关乎企业犯罪治理,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常识告诉我们,社会主义的法治原则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司法者搞司法探索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把最高检有关刑事合规的那些文章翻过来看,若把里面的“规”字改为“法”字,意思好像差不多。如果不改而是看在法这个字之外扩大到“规”字的范围,那么在“合法不受罚”之外还有个“合规不处罚”,其言下之意是合法但不合规就应该受处罚?这种提法是公然破坏法律的实施,与全面依法治国的方略不符。

对此,我认为20年来树立的依法治国的方向不能动摇。党的十八大以来依法治国的道路日益明确,以“规”冲或充“法”皆是不正常的。

2018年11月2日,为推动中央企业全面加强合规管理,加快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着力打造法治央企,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制定了《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

2021年3月18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向社会正式公布了企业合规师等18个新职业信息。

2021年6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工商联、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研究制定了《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

上述文件对于合规的“规”并没有在法律的内涵和外延之外有新的创造,其内容无非是广义的有关法律概念的延伸。我们如果按照现在一些法律人的说法把“法”字改为“规”字,结果会如何呢?需要指出的是,这个合规师岗位资格的设立属于行政许可的范围,而目前的上述文件并不足以设立该项行政许可。然而风潮刮起,市场主体很难抗拒,只有老老实实的增人增岗增加费用,派人去参加培训,然后搞一堆合规的资料以备检查等等。

对此,我认为虽然央企是归国资委管但主管机关也要依法行政。央企也毕竟是企业,需要的是按照现代企业的理念去经营管理。这种合规的检查、监督、评价以及设立什么合规师岗位等等,都属于干扰企业自主经营权,徒增企业的负担的行为。

最高检是积极倡导并且较深入的推动了合规活动,其中最高检的公开文章是这样介绍合规的,“企业合规的主要管理目的:一是以公权力介入企业内部的经济活动,让其遵纪守法,换取企业在经营行为引起了危害结果时,可以从宽处理的优遇,从而达到事前预防企业犯罪的效果;二是在企业活动中出现违法犯罪时,将守法企业和违法员工的行为切割,从而达到保全企业,惩罚个人,将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因为犯罪受罚而产生的社会震荡效果降低到最低。”

对此,我认为企业只要依法经营,其他机关包括法律监督机关应该依法行使职权,切实改善营商环境,而不要去干预企业的机构设置与经营活动。至于企业能有一个好的营商环境,从而能做到依法经营,按市场规律去运行不断发展壮大自身,这就够了。

而一些法律学者的文章说“合规”时偏爱讲“规制”这个法学术语。所谓规制,其定义是政府设置(出台)规定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限制。也可以说规制作为具体的制度安排,是“政府对经济行为的管理或制约”,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以矫正和改善市场机制内在的问题为目的,政府干预经济主体(特别是企业)活动的行为,“包容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几乎所有的旨在克服广义市场失败现象的法律制度以及以法律为基础的对微观经济活动进行某种干预、限制或约束的行为”。

对此,我认为社会主义的法治原则应当坚持,“权力机关如法无授权而为之便是违法;社会主体法无禁止之行为是行使权利”。所谓规制当然是应该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东西,而目前的“合规运动”如果在没有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限制企业的行为自由,减损了企业的权利属于超越职权侵害企业自主权的行为,应当纠正之。

30多年前,我在当律师之前是国企“景德镇市瓷用化工厂”的企业管理科科长,亲身参加了企业整顿、升级活动,所在企业也荣升国家二级企业。可是当我离开企业岗位改当律师后没几年,遇上国企改制,国退民进,企业就黄了,我是深知企业管理者及其职工的艰难。而疫情三年,经济活动受到重创,作为市场主体的,无论是国有还是民营企业都很困难。

现实中, 企业难受了,财政也不会好过,那些靠财政供养的人也得考虑考虑自己下个月的工薪靠什么来保障?所以,我们现在需要的是给市场主体以休养生息恢复活力,让他们能有灵活的经营的空间,而不是以各种理由增加企业的负担,束缚市场主体的活力。

历史文章

王才亮

学者型律师,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中国建设管理与房地产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行政法专业委员会顾问。出版专著三十余本,发表论文百余篇。2010年获《时代周报》时代人物,《中国律师》杂志年度新闻人物。2011年获《中国新闻周刊》“影响中国年度人物”;《南方人物周刊》“50名中国年度魅力人物”。

才行法道 良举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