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群众举报买水果捞的秤有问题,市监局接到举报后突击检查,趁店家不注意快步走进店内,将一个2kg的砝码放到秤上,只见上面显示4.8kg,在场几人连连惊呼:这个厉害了!
某地有个水果店,店里卖处理好的水果捞,店外还有个水果摊卖整个的水果,很多人在这家店买东西后都觉得拎在手里的重量不对,一来二去,有人起了疑心后复称,发现了这家店缺斤少两严重。
于是,这些人对这家水果店进行了举报,市监局短期内接二连三接到举报,对这件事十分重视,于是几名工作人员去现场进行调查。
因为怕店家得知消息后换秤,几人到了后并没有直接走进店里,而是先躲在一旁趁着店里人不注意,一个箭步冲进去,将砝码放在了秤上。
那个砝码是标准的2kg规格,放到秤上竟然显示出来了惊人的4.8kg,这名放砝码的男子连连惊呼:这个厉害了,这个太厉害了。
看到几人冲进了店里,一名疑似店主的男子看见赶紧冲到秤前,想要去按秤上的按键,几人赶紧拦住他:别动别动!
几人以为自己看错了,又仔细看了看秤上显示的数字,确确实实是4.8,店主看见了赶紧解释,说他们的秤是市斤秤,4.8斤是对的,并再次冲上去,试图去按秤上的按键。
几人拦住他并反驳:你这明明写的是千克!两千克的砝码竟然被称出了4.8千克,太厉害了。
通过检查发现,这台秤没有贴年检标签,铅封也没有,可以认定为改装秤。
最终,市监局认定该水果档使用的电子秤是缺斤少两的鬼秤,秤已经被扣押,后期将立案侦查。
本案涉及到的法律包含《民法典》、《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多个法律条款。
一、《民法典》中的权利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二条,商业经营者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应当明码标价,并且提供商品质量承诺,商业经营者有义务确保商品的质量和数量完全符合标示。
此案中,该水果店未明示缺斤少两,未公示或毁损年检标签,属于商业欺诈行为,违反了《民法典》中的权利义务规定。
依照《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的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商业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商家也应主动承担更新前的危险和杂费。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欺诈罪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欺骗他人财物的行为:
(一)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
(二)捏造证据;
(三)借助权势、地位或者商业声誉等条件,滥用职权、违法运用规定的职权或者制造欺骗性条件,诱骗他人财物的行为。
此案中,该水果店对商品数量进行拙劣的欺骗行为,如改装秤、缺斤少两、毁损年检标签等,均属于欺诈罪的范畴。
商家故意欺骗消费者,构成欺诈罪。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店主等人可能面临拘留或1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三、《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行政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欺诈行为的处罚,可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欺诈活动,加强商品监管,没收违法获得的财物,处5000元以下罚款,拘留5日以下。
此案中,该水果店为了牟取暴利,采取了欺诈手段,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规定。
据此,市监局可对该商家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如责令停止欺诈行为、加强商品监管、没收违法获得的财物等。
相比刑事处罚而言,行政处罚通常更为轻微,但其重点在于惩戒并纠正行为,防止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
综上所述:该水果店的行为涉嫌商业欺诈、欺诈罪等多项违法,应经司法机关对其进行处罚。
对于消费者而言,在购买商品时还需注意商品是否标示价格、是否与售卖体积或重量相符、是否具有质量保证等,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对于此事,你有什么看法呢?欢迎在评论区说出你的看法。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