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原。90多岁的老人存了3万元存款,到期后想取出来时却遇到了大麻烦。老人3次取款都没有取出来,急得当场落泪,存款行称:需要证明你是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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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把平时小辈儿们给的零花钱舍不得花,竟然攒了3万元,她觉得钱放在家里不太安全,不如存起来还能有利息。

老人将3万元钱存了3年的定期,到期后想取出一部分来零花,谁知取钱却成了麻烦事。

老人连续去了存款行3次取钱,依然没有取出来,第三次90多岁的老人急得当场落泪,我取我自个的钱,咋就这么难?

第一次去取钱时,因为老人年龄太大了,怕他一个人出门办事不放心,是魏女士陪同姥姥前去取钱。

当时老人前往柜台取钱,递上存折,说明了要取的金额。柜员通过验证后告诉告知,其身份证信息不符。

原来,老人的身份证是新换的,柜员称老人的身份证没有照片,所以不能证明钱就是她的。

魏女士只好带着姥姥回家,然后又抽空去了户籍科一趟将照片登记上。

第二次,老人前往另一个网点取钱时,工作人员表示,老人的新身份证上的信息和之前的不一样,需要去开证明,证明你是你。

前一次取钱时,因为身份证的事没有取出来,老人并没有说什么,因为确实是换了新身份证。

这次老人听说要证明自己是自己,因为不理解,老人就有点不乐意了。

情绪也激动起来,她质问工作人员,身份证又不是我制造的,我本人在这,还有什么不能证明我是我自己,我看你们是看我老了,想把钱私吞。

家属认为,老人本来出门不易,身份证也不是第一次拿出来,在老人第一次来取款时,工作人员就应该说清楚。

如果当时就说明,想要把钱取出来需要存款人做什么,需要去哪里盖章,去哪里开证明,需要办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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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章办事没有错,但能不能根据实际情况一次交代明白,让老人少跑点腿。

对此,工作人员解释说,他们完全是工作范围内的正规操作,不存在故意为难老人。

具体原因是老人的身份证信息有变动,存款时用的是老身份证,上面的出生日期是1936年。

而取款时,老人用的新身份证,出生日期变更为1931年。存款行有很严谨的规章制度。

为了保障客户的存款安全,这种情况肯定是无法将钱取给老人。作为工作人员,必须照章办事,个人也无法改变。只能告诉老人再去开一个证明。

家属表示,老人对这些规章制度并不理解,自己就坐在这里,为什么非要让一个老人证明自己是自己?

对此,有人认为,既然有密码去自助取款机上取不就行了吗,何必这么麻烦?

其实不然,如果存款人的身份信息发生了变化,去自助取款机取款,也会被查出预留身份证与取款人现信息不符,还是不能取款。

所以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在老人身份证发生变动之后,家属应该提前去存款行进行身份信息变更。

老人年纪大了,对这些事可能不懂,但家属可以协助老人提前办好这些事,完全可以避免以后的这些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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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那么这件事又该怎样认定呢?

《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本案中,老人一辈子节省,好不容易存的钱,没想到存钱容易取钱难,90多岁的老人往返存款行3次,仍没能取到票,老人当场落泪,实属让人心疼。

按照法律规定,老人自己存的钱,她想什么时候把钱取出来,银行应遵循存款人取款自由的原则,应当将老人所取款项尽快办理。

但是本案中,该行3次没有让老人取到存款的原因,却是为了保护储户的权益,为了避免储户的存款存在安全风险。

就是因为,老人存款时和取款时用的身份证发生变化,存款行才要求老人提供所需证明,这也是按照银行的基本要求做的,程序没有错。

如果因为老人年纪大就体谅她,不按照规定办事,那么万一出了什么问题,最后还是要银行来承担。

二、银行要求存款人证明你是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

存款人将存款存入银行,存款行向存款人提供存单,同时和该行订立存款储蓄合同,存款行有保障存款人存款安全的义务。

储蓄合同是指,存款人将人民币或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根据存款人的请求支付本金和利息的合同。

本案中,存款行在老人取款时,核对信息有误,让其开证明,证明新旧身份证是同一个人后再取款,也是按正常流程,并非故意为难老人。

存款行要求老人去证明,你是你,虽然听起来比较滑稽,但这是有道理的,毕竟银行是根据身份证信息来核对客户信息,确认无误才可以取款。

为了储户的存款安全,采取审慎的态度没有问题。

但是老人多次跑银行而仍不能取钱,足以说明了她自己并没有解决问题的能力。

对于老年人来办理业务,银行应该有相应的常规机制做好服务。

比如,用文字的形式告知所需手续,或者是联系其家属协助办理,而不是来一次告诉一项,致使老人重复往返。

您对这件事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