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婕律师

2023年6月15日,北大包丽(化名)案件一审宣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牟林翰涉嫌犯虐待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依法公开宣判,以虐待罪判处被告人牟林翰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同时判决被告人牟林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某某(被害人之母)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3万余元。

以“爱”为名的步步PUA陷阱

2019年10月9日,北大女生包丽自杀事件引起大众关注,包丽是北大法学院2016级学生,牟某某是北大政府管理学院2015级学生,两人均曾在北大学生会任职,其中包丽曾任文艺部部长,牟某某曾任分管文艺部的副主席,包丽是牟某某的下属。在包丽竞选学生会副主席时,两人成为恋人。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官网显示,牟林翰为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2015级本科生,参加了该院2019年研究生推荐免试专项计划,并进入了复试。

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两人谈恋爱期间,牟某某多次对包丽施加语言暴力,其中包括嫌弃包丽不是处女、让包丽在身上文“我是牟某某的狗”、威胁将包丽的裸照发到网上等。2019年10月9日,包丽在微博上留下“我命由天不由己”的遗言后服药自杀。在其自杀之前,还曾有过割腕行为。

据南方周末报道,包丽自杀前,其男友牟林翰向包丽提出过拍裸照、先怀孕再流产留下病历单、做绝育手术等要求。包丽母亲称,两人恋爱期间,牟林翰嫌弃包丽有过恋爱经历,不是处女,但又不想分手,却以此折磨包丽。

“女儿是被牟林翰逼死的。”

包丽的母亲在接受采访时说:“女儿是被牟林翰逼死的。”

2019年12月12日下午,牟林翰回应澎湃新闻称,女友包丽自杀后,他接受过警方的问询。“目前警方已经结案。”他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对包丽精神控制,“我不明白什么是精神控制?”

牟林翰称,他和包丽在一起一年左右。包丽自杀后,他曾在北京和包丽的母亲见面。网络上的相关质疑是对他的恶意揣测,目前他的朋友正在安慰他。牟林翰称,“(包丽自杀)我觉得不能说我没有关系,我是她男朋友,而且我们俩相处过程中我没有照顾好她。作为她男朋友,我是一定有责任的。”而对于媒体报道中提及两人的聊天记录等相关恋爱细节,他称,“有些离谱”。

法律界关于牟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发生争议

包丽自杀事件的曝光,引发舆论对亲密关系中的精神控制、PUA、字母圈等问题的关注和讨论。2019年12月13日,北京大学取消牟某翰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资格。

2020年4月13日,包丽在医院去世,她的律师发朋友圈:““这位在重症监护室躺了半年多的女生,最终还是告别了这个她眷恋着的和眷恋着她的世界。”

包丽妈妈说,在包丽自杀到住院期间,半年多时间里,牟林翰除了此前交了一点医院的治疗费用外,一家人不闻不问,“从未有过联系。

2020年7月10日,牟林翰涉嫌虐待罪被抓。这一消息最先由包丽母亲于7月9日18时左右在网上发布。其发的网帖中称,学校(指北京大学)老师告知,6月份牟某某被公安拘捕。

包丽事件曝光之后,法律界关于牟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发生争议。因为聊天记录仅能证实牟某某对包丽施加精神虐待,没有足够证据证明牟某某对包丽实施过肢体暴力,有律师认为,在我国现行法律下很难追究牟某某的刑事责任,这也是警方慎重对待此案的原因。

法院:牟林翰持续辱骂是包丽自杀决定性因素

2023年6月15日,案件一审宣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牟林翰涉嫌犯虐待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依法公开宣判,以虐待罪判处被告人牟林翰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同时判决被告人牟林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某某(被害人之母)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3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被告人牟林翰与被害人陈某某(女,殁年24岁)确立恋爱关系。2018年9月16日至2019年10月9日,二人曾在本市某学生公寓以及陈某某的家中、牟林翰的家中共同居住;2019年1月至2月,牟林翰、陈某某先后到广东及山东与双方家长见面。

2019年1月起,牟林翰因纠结陈某某以往性经历一事,心生不满,多次追问陈某某性经历细节,与陈某某发生争吵,高频次、长时间、持续性辱骂陈某某,并表达过让陈某某通过“打胎”等方式以换取其心理平衡等过激言词。同年6月13日,陈某某在与牟林翰争吵后割腕自残。8月30日,陈某某在与牟林翰争吵后吞食药物,被牟林翰送至医院采取洗胃等救治措施,院方下发了病危病重通知书。

2019年10月9日中午,陈某某与牟林翰再次发生争吵。当日下午,陈某某独自外出,后入住某公馆房间,服用网购的药物自杀,当日16时19分至22时30分,被告人牟林翰通过多种方式联系、寻找陈某某,后于当日22时55分将陈某某送至医院救治。2020年4月11日,被害人陈某某经救治无效而死亡。经鉴定,陈某某符合口服药物中毒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2020年6月9日,被告人牟林翰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审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某某因被害人陈某某死亡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及丧葬费,共计人民币7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牟林翰符合虐待罪中的犯罪主体要件。牟林翰与被害人不但主观上有共同生活的意愿,而且从见家长的时点、双方家长的言行、共同居住的地点、频次、时长以及双方经济往来支出的情况可以反映出客观上二人已具备了较为稳定的共同生活事实,且精神上相互依赖,经济上相互帮助,牟林翰与被害人之间的共同居住等行为构成了具有实质性家庭成员关系的共同生活基础事实,二人的婚前同居关系应认定为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关系。从辱骂的言语内容、辱骂行为发生的频次、时长、持续性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而言,被告人牟林翰对被害人的辱骂行为已经构成虐待罪中的虐待行为,且达到了情节恶劣的程度。在被害人精神状态不断恶化,不断出现极端行为并最终自杀的进程中,被告人牟林翰反复实施的高频次、长时间、持续性辱骂行为是制造陈某某自杀风险并不断强化、升高风险的决定性因素,因此与被害人的自杀身亡这一危害后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综上,法院认为,被告人牟林翰虐待与其共同生活的同居女友,情节恶劣,且致使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应予惩处。综合考虑牟林翰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等因素,法院对其依法量刑。

PUA也是犯罪!

这是第一起没有法定婚姻关系、基于两个人的同居事实判处一方应负虐待罪刑责的案件,也是对于“PUA刑责”有重要意义的法院判例。

2020年我还在国外,在当时学校的图书馆里看手机的时候看到了相关的报道,当时南方周末对此事件的标题为“不寒而栗的爱情”,里面公布了许多牟林翰对包丽进行精神控制和PUA的微信聊天截图。本文没有上传全部图片,只是截取了其中两张,其内容已是让人震惊。

截图里牟林翰不仅对包丽的态度相当极端,而且他的价值观——尤其是对女性的看法,是相当扭曲乃至封建的。比如他认为身为他女友的包丽就应该完全被自己占有,不应有独立的人格和尊严。牟林翰自称“主人”,将案中女生称为他的“狗”,甚至还称“和他的朋友比,自己算温和的”。

案件一经披露就在网上引起了巨大的争议,从情理上正常人都认为牟林翰的精神控制和虐待是导致包丽自杀的原因,但是法律实务上如果将其认定为有罪,则有两个难点:

一是虐待罪的主体及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刑法》,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的成员,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或者扶养关系。如夫妻、父母、子女、亲兄弟姐妹等等。虐待者都是具有一定的抚养义务,在经济上或者家庭地位中占一定优势的成员。非家庭成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本罪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家庭成员主要由以下四部分成员构成:

(1)由婚姻关系的形成而出现的最初的家庭成员,即丈夫和妻子。夫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是最初的家庭关系,它是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关系,如果形成一种收养关系,则就成为家庭关系,它实质既为因收养关系而发生的家庭关系,也为因婚姻而发生的家庭关系。

(2)由血缘关系而引起的家庭成员,这是由于血亲关系而产生的家庭成员,包括两类:其一,由直系血亲关系而联系起来的父母、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以及祖父母、曾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等,他们之间不因成家立业,及经济上的分开而解除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其二,由旁系血亲而联系起来的兄、弟、姐、妹、叔、伯姑、姨、舅等家庭成员,但是,他们之间随着成家立业且与原家庭经济上的分开,而丧失原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这里例外的是,原由旁系血亲抚养的,如原由兄姐抚养之弟妹,不因结婚而丧失原家庭成员的资格。

(3)由收养关系而发生的家庭成员,即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这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

(4)在现实生活中,还经常出现一种既区别于收养关系、血亲关系,又区别于婚姻关系而发生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如某甲是位孤寡老人,生活无着落,乙丙夫妇见状而将甲领回去,自愿履行一种绝非法律意义上的赡养义务。一经同意赡养,甲就成了乙丙家的一个家庭成员。

只有基于上述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等方面取得家庭成员的身份,方能成为虐待罪之侵害对象,这也是此种犯罪行为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

但在后来司法实践中,这个范围被扩大至“家庭成员之间,以及具有监护、抚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
这个扩大本质上是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否则,对于并非法律意义的“家庭成员”,如果通过冻饿、辱骂、PUA等方式让人受到伤害,但又没办法套进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其他罪名,等于这种恶行会在罪名的空隙中找到一个容身之地。这个也是此次牟林翰被定性为“虐待罪”的重要依据支撑。

二是牟林翰的精神控制行为本身够不够成虐待罪?

虐待罪分为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两个方面,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故意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至于虐待的动机则是多种多样的,不论出于什么动机,都不影响定罪,但量刑时应予以考虑,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

(1)要有对被害人肉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迫害的行为。这种行为,就方式而言,既包括积极的作为,如殴打、捆绑、禁闭、讽刺、谩骂、侮辱、限制自由、强迫超负荷劳动等,又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如有病不给治疗、不给吃饱饭、不给穿暖衣等,但构成本罪,不可能是纯粹的不作为。单纯的不给饭吃、不给衣穿或有病不给治疗,构成犯罪应是遗弃罪。就内容前言,既包括肉体的摧残,如冻饿、禁闭、有病不给治疗等,又包括精神上的迫害,如讽刺、谩骂、凌辱人格、限制自由等,不论其内容如何,也不论其方式怎样,是交替穿插的进行,还是单独连续进行,都不影响本罪成立。

(2)行为必须具有经常性、一贯性。这是构成本罪虐待行为的一个必要特征。偶尔的打骂、冻饿、赶出家门,不能认定为虐待行为。

(3)虐待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恶劣”,指虐待动机卑鄙、手段残酷、持续时间较长、屡教不改的、被害人是年幼、年老、病残者、孕妇、产妇等。对于一般家庭纠纷的打骂或者曾有虐待行为,但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不构成虐待罪。有的父母教育子女方法简单、粗暴,有时甚至打骂、体罚,这种行为是错误的,应当批评教育。只要不是有意对被害人在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和折磨,不应以虐待罪论处。

牟林翰对包丽的行为是精神上的控制和虐待,此前法律上没有明确说明只有精神虐待没有肉体暴力而导致另一方自杀身亡是否构成虐待罪的要件,本案是一个里程碑,从宣判的结果给社会面一个答案,就算没有肉体的痛苦,精神上的压力和虐待也完全构罪,而且是实刑并非缓刑。

司法在进步,希望社会上少一些“PUA”,不要再让悲剧重演!
(作者:赵一婕律师,河南怀律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