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扬州,男子向银行贷款25万元,谁知不到两个月竟意外去世,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男子的妻子和女儿偿还贷款,没想到其妻女放弃继承遗产,并且拒绝还款,银行上诉法院!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男子丁某从银行借了25万元用于房子装修,可他没过多久就不幸意外去世了。
银行知悉此事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前宣布贷款到期,要求家属现在还款。
据了解这个贷款本来是说好了三年为期,合同中写的贷款用途是新房装修,但是因为丁某是意外去世的,根据相关法律,银行是可以这样提前宣布到期的。
由于男子丁某已经去世,银行就找到了继承人,也就是他的妻女以及父亲。二人还没有从亲人去世的痛苦走出来,又被突然通知要还贷款,心情实在是雪上加霜。
丁某的妻子表示,她和女儿对于这份借贷合同并不知情,而且他们二人也没有在合同上签字,不属于共同借贷人。

所以二人拒绝还款,银行方面称,这二人是第一顺位继承者,继承了丁某的遗产,就有义务给丁某还银行贷款。
于是二人承诺今生都不会继承丁某的遗产,二人自愿放弃继承遗产。
无奈之下,银行只能上诉法院,请求法院处理。法院受理之后,根据丁某继承人的信息,得知丁某的父亲也去世了,因此只对丁某的妻女进行起诉。
法院依据法律对丁某的妻子和女儿进行起诉,根据银行的诉求,是希望丁某的妻子能还上这25万元的贷款,或者是丁某的女儿在继承遗产之后,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补偿。
丁某的妻子和女儿认为,首先自己不属于共同借贷人,其次,二人对这份借贷合同并不知情,不能确定这份合同的真实性。最后,二者明确地承诺放弃遗产继承的资格。
而银行作为原告,并不能拿出相关的证据用来证明丁某的妻子和女儿继承了丁某的遗产,所以不予支持银行的诉求。

【法律点评】
1、为何夫妻不是共同债务人?
就本事件而言,丁某的妻子事先并不知道这份借贷合同的存在,最重要的是,丁某并没有与妻子商量,而且妻子没有签字。
当然,如果银行能拿出证据证明丁某把这25万元用于家庭日常支出,那么法院会支持银行的诉求的。
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相关法律结合到本案,银行并不能举证丁某把这25万元用于家庭支出,所以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父债子还难道不是天经地义吗?
《民法典》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本案中丁某的妻女如果继承了丁某的遗产,那么就要替丁某偿还这笔贷款。但是本案中,丁某的妻女拒绝继承了遗产,所以二人没有偿还贷款的责任。
3、结合相关法律和具体情况来看,丁某的妻女不必为这笔贷款负责,没有偿还义务。
但是,根据继承法,如果有一天丁某的妻女选择继承了遗产,那么他们还是要继续偿还这笔贷款的。
本案的关键点就在于,丁某的妻女是否继承了丁某的遗产,目前,丁某的妻女是明确地拒绝了继承遗产,所以法院的判决是合法合理的。银行应该升级一下借贷合同的细则,以防止这样的事发生,造成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