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适《澄衷学堂日记》所记普通法司法程序公例六则之4. All courts of justice are open to the public.(公堂皆洞開,恣人觀審)
胡适这一条的译文颇有些修辞学的特色,今天的翻译要平实得多:“所有法院均向公众开放”。
在经历丰富的一生中,胡适很少有亲自参与诉讼或到法庭旁听的经历,我所知道的,仅有两起出席法庭的记载,一是北大法语教授梁宗岱的离婚诉讼,另一起是他作为北大校长旁听美国军人皮尔逊强奸沈崇案的审理。在梁宗岱婚姻纠纷案中,胡适作为证人亲自出庭作证。留学法国的诗人和文学家梁宗岱曾在巴黎接待过来访的胡适,留法归来,也是应作为北大文学院院长胡适之邀,担任北大法语系教授并出任系主任。但未曾想,梁氏不久就闹出了婚姻纠纷,胡适从中斡旋未果,最终梁氏原配夫人何瑞琼将案子起诉到了法院。胡适颇不满于梁氏的不通情理,为何瑞琼聘请了名重一时的大牌律师林行规代理此案,不仅如此,一九三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北平地方法院开庭审理时,胡适还携夫人江冬秀及陈受颐教授亲自充任原告方证人。有趣的是,毕业于英国伦敦政经学院并获林肯律师会馆出庭律师头衔的林行规律师,当时也兼任北大法律系教授。梁宗岱方面呢,请的律师也是大牌——留学日本、著述宏富的民法学家戴修瓒,又是北大法律系的名教授。我们可以想见,一起普通婚姻案,被告人、双方代理人以及证人均为北大名教授,那次审理是何等地轰动士林与市民,媒体记者亲自观审报道,各高校学生纷纷涌到法院旁听。
据报纸报道,这一天真是公堂洞开,恣人观审,法庭特别将审判安排在有两层旁听席的大审判庭进行。何瑞琼的悲伤告白,梁宗岱的激昂陈词,双方律师的你来我往,都令观众兴奋不已。终于轮到胡适作证了,所有人都竖起耳朵,想把他的每一句话都听个仔细。但是,出乎意料的是,胡适却是凑近了法官席,仿佛耳语一般跟法官叙说,旁听者竟一句也听不到。原来胡适见在场这么多学生,心中很顾忌教授的隐私暴露在大堂之中,遂尽力保持士人体面。案件以梁宗岱败诉告终,婚姻解除,但梁氏须给付何瑞琼抚养费一千六百元,另付今后生活费五千二百元。胡适日记里感叹:梁宗岱不仅要付出比此前调解时所要求付出者更高之金钱,而且“名誉大受损失。小人之不忍,自累如此。”不久之后,北大决定不再继续与梁宗岱的聘约。
说完胡适的出庭轶事,让我们回归司法公开的含义问题。一般认为,司法公开就是庭审时容许人们自由旁听,一些受到公众关注的案件,媒体可以自由地报道,以满足那些关注者的知情需求。当然,有些例外,例如案件涉及国家机密,或者涉及个人隐私,还有以未成年人为审判对象的,会采取不公开审理,除此之外,所有案件都应向公众开放。如果某些案件要求旁听者太多,法院应最大限度地满足这样的要求;若空间实在不够,则采取某种随机选择的方式确定可以旁听者,不可进行人为的筛选。中国法院的审判,尤其是某些涉及高官或因特定原因而变得具有程度不同之敏感性案件的审理,往往由法院选择特定人员旁听,貌似公开,实则仍是秘密审判。而且,这种违反公开审判原则的做法在当下甚至有渐趋扩大的势头,这是特别令人忧虑的。由于个人研究兴趣的缘故,每逢出国访问,我都力争到所在国的法院旁听审判,无论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英国皇家上诉法院,还是日本东京地方裁判所,都无需查看证件即可进入旁听。与其他国家形成巨大反差的是,十多年前某次我到北京海淀区法院旁听,却必须通过内部人士引领,而且还要将身份证暂时扣押于门卫处,方可进入,真是戒备森严,极尽防范之能事。
其实,即便放开旁听,也只是司法公开的初步要求。其他重要的准则还包括:
一)司法所适用的法律规则本身是公开发布的,而且必须最大限度地做到清晰而明确,而非《吕氏春秋》所谓“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词”,“所欲胜固胜,所欲罪固罪”。
二)司法决策主体的确定。在法庭上坐堂问案的法官应当是案件真正的审理者和判决者。假如庭上法官要受制于某种不在法庭上的人员或机构——典型例证即所谓主管院长、审判委员会甚至法院之外的政法委员会——的意志,势必在实质上构成司法主体的模糊不清,使得司法决策的责任归属变得混乱,同时也严重削弱了法官的权力、权威和尊严,让庭审过程变成了一场傀儡戏。
三)证人出庭接受对质以及对证据的采信作出严谨的论证至关重要,这是诉讼过程中直接原则和言辞原则的题中应有之义。每当念及时下中国刑事诉讼中不足百分之五的证人出庭率,都不禁感叹:如此审判何谈公开透明!
四)司法判决书应当理性而细致地回应双方所呈示的证据,并且将案件证据与法律条文之间的逻辑关联作出合理的论证。这会将法院所确认的案件事实与法官的法律推理过程以书面的方式固定下来,从而增进司法判决所确立规则的确定性和透明度,当然也有助于公众对司法权的监督。
五)借助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建立完备的司法判决数据库,收录全国法院所有的判决书全文(涉及国家机密或个人隐私之处可以作局部处理),从而让司法权的运行完全处在阳光之下,让司法腐败以及权力的任何恣意运行都无所遁形,同时也会给对司法的研究提供丰富的案例资源。
节选自作者:“程序正义六准则:胡适《澄衷日记》一则的法治意蕴解读”,原载《台湾人权学刊》,第八卷第一期(2025年6月)。
原创贺卫方,本文转载自“慕槐”。本文章仅限学习交流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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