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是指个体享有在特定地方居住的权利。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居住权是每个人都应该享有的权利。我国《民法典》的颁布,将居住权从一个人权概念扩展到了民事权利概念。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仍有很多人并不了解自己民法上的居住权,也不清楚如何保护自己的居住权。今天,北京家问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为您详细解答居住权到底是什么?怎么设立?设立居住权到底花不花钱?设立了有什么用?
一、居住权的基本概念
居住权是《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用益物权种类。居住权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具有特殊性,即居住权人对于权利客体只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不享有收益的权利,不能以此进行出租、转让等。
法条指引: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二、居住权的内容与设立
居住权的设立建立在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居住权的内容通常包含当事人的姓名、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权限与条件、争议解决方法等内容。通常情况下居住权无偿设立,当事人另有规定的除外。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法条指引: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三、居住权的适用
居住权作为保证作为人类最基本的居住权利的保障,是一项结合了法理与情理的综合权利,因此,居住权的设立具有人身专属性。所以居住权不得随意出租、转让与继承。当居住权人死亡时,居住权消灭,与登记设立时一样,居住权消灭后也应该办理注销登记。
法条指引: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因此,把房屋过户给儿子后,也依然可以与儿子协商一致签订一份居住权协议,以此来保障老年生活的居所稳定。居住权是每个人都应该享有的基本人权,也是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保障。我们应该认真了解自己的民事权利,并通过各种方式,保护和维护自己的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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