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语出《孟子.离娄上》。

其曰:“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舜不告而娶,为无后也,君子以为犹告也。”

译成白话是——孟子说:不孝顺父母的事情有三种,其中尤以没有子孙后代为最大的不孝。舜不事先禀告父母就自作主张娶妻,为的是怕没有子孙后代。据此,君子会认为,他虽然没有禀告父母(似乎不孝),其实就如同禀告了一样。

那么,孟子所说“不孝有三”都是什么?

朱熹《四书章句集注》云:“赵氏曰:‘于礼,有不孝之三事,谓阿意曲从,陷亲不义,一也;家贫亲老,不为禄仕,二也;不取无子,绝先祖祀,三也。三者之中,无后为大。’”

“赵氏”,指东汉经学家赵岐,著有《孟子注》。

赵岐说:“按照礼制,被认为不孝的事情有三件——百依百顺,以致陷父母于不义,这是第一件;家境贫穷,父母老迈,自己却不出去为仕挣取俸禄,是第二件;不娶妻而无子,断绝对祖先的祭祀,是第三件。这三件中,没有子嗣是最大的不孝。

如果没有更权威的解读,题目所问“不孝有三”的另两个,就如赵岐上面所说的了。

不过,无论谁说的话,都不能“断章取义”割裂开理解。朱熹认为,孟子所言还须更深入地分析。

他遂于《集注》中云:“舜告焉,则不得娶,而终无后矣。告者,礼也;不告者,权也。犹告,言与告同也。盖权而得中,则不离于正矣。”

关于舜娶妻不禀告父母并经批准这件事,《孟子.万章章句上》亦有论及。里面说,舜的亲生母亲早亡,眼盲的父亲瞽叟再婚生了舜同父异母的弟弟象,瞽叟和后妈包括弟弟象都对舜极为不好,必欲置之死地而后快。帝尧要考验舜的品德,把自己两个女儿嫁给了舜。舜,没向父亲和后母禀告就成了亲。后来,他把和两个妻子及父母兄弟的关系处理得很好。于是帝尧很满意,觉得他堪当大任。

《史记.五帝本纪》,采录了孟子上述说法。

万章问孟子说:“《诗》云:‘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信斯言也,宜莫如舜。舜之不告而娶,何也?”孟子回答说:“告则不得娶。男女居室,人之大伦也。如告,则废人之大伦,以怼父母,是以不告也。”(《孟子.万章章句上》)

这与孟子在《离娄上》的说法一致。主旨是,在“守礼”这件事情上,要处理好“正”与“权”之关系——即“两义相权取其重”,看哪个更重要。

朱熹更看重的,是孟子这个观点。

他在《集注》中说:“范氏曰:‘天下之道,有正有权。正者,万世之常;权者,一时之用。常道人皆可守,权非体道者不能用也。盖权出于不得已者也。若父非瞽叟,子非大舜,而欲不告而取,则天下之罪人也。’”

“范氏”,指早于朱熹百年的宋代学者范祖禹。

这段话大意是——范祖禹说:天下的道,有正规之道,有权变之道。正规的道,是千秋万代的永恒法则;权变的道,仅是暂时的应用。永恒之道人人都可坚持;而权变之道,若非对道有深刻理解,就不能随便应用。权变,往往是出于不得已。如果父亲不是瞽叟,儿子不是伟大的舜,却(随意)不请示父母就娶妻,那就是全天下的罪人了。

就此可知,朱熹认为,孟子所说的“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是在对三种“不孝”或“孝”进行“相权”比较之后,而得 之“大”的结论。

所以,这是个相对之“大”,不能不讲具体条件而无限“推而广之”。

《孟子.离娄上》,共二十八章句。集中讨论的,是从“功利性价值”角度,如何对是否合“礼”做出判断的问题。守“正”与求“权”,是其中一个重要观点。

至于对 “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不必将过度解读,以致无限制扩大化应用,还有一个重要例证——

《孟子.离娄章句下》曰:“孟子曰:世俗所谓不孝者五:惰其四支(肢),不顾父母之养,一不孝也。博弈,好饮酒,不顾父母之养,二不孝也。”好货财,私妻子,不顾父母之养,三不孝也。从耳目之欲,以为父母戮,四不孝也。好勇斗狠,以危父母,五不孝也。”

“五不孝”,与“不孝有三”说法又不一致了。

还是那句话,对于任何人所云,皆不可“断章取义”,片面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