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牟县违建被强拆应当履行催告等前置程序,法院:确认违法

基本案情:

原告系郑州经开区前程办事处潘店寨居委会的村民。2015年10月,该村启动征迁工作;2015年11月13日,原告代表其家庭与被告前程办事处及潘店寨居委会签订《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协议》一份。

2015年12月,原告家庭原宅基地上的房屋被拆除后,其在郑民高速与013县道交汇处往东400米的村集体土地上自建了两处临时安置房,其中,013县道路北的房子原告在领取安置房钥匙后已自行拆除;路南的涉案房屋除用于其家庭居住外,原告另用于出售祭祀用品及经营烟酒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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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郑民高速绿化需要,原告自建的房屋所占用的土地被征用。因013县道路南的涉案房屋原告一直未自行拆除,2020年3月16日,潘店寨居委会与前程办事处的土地执法部门一并将涉案房屋强制拆除,并对拆除过程进行了全程录像。2020年11月6日,原告对该拆除行为不服,诉至本院。

法院裁判观点:

一、关于本案的起诉期限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根据上述规定,涉案房屋在2020年3月16日被拆除,在拆除时,二被告并未向原告告知起诉期限,起诉期限应按照一年计算;在拆除行为实施时,原告当时的认知尚无法清楚地明确拆除主体的实际情况,故原告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未超出上述法定的起诉期限,对二被告的该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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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本案被诉的强制拆除行为的合法性问题。本案中,涉案房屋被强制拆除前,原告并未与二被告等有关部门签订任何协议,且拆除房屋也未获得原告的书面同意及认可;即便如二被告称涉案房屋系被遥感卫星侦测到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物或构筑物,应当予以拆除,二被告也应当按照《行政强制法》第四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中规定的法定程序,依法作出行政决定、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听取陈述和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依法强制拆除。而二被告直接拆除涉案房屋时并未履行上述法定程序,其拆除行为显属违法。

裁判结果:

确认被告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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