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一男子苏某和雷某系夫妻关系。后来,苏某发现妻子雷某和赵某有不正当关系,苏某便通过手机与妻子协商离婚事宜。然而,双方在协商中发生了争吵和对骂。
赵某看到苏某辱骂雷某的信息后,于是,其便通过雷某的手机回复了侮辱性信息。苏某看到该信息后更加恼怒。随后,赵某与苏某商定在市区的公园解决此事。
当晚21时30分左右,苏某和赵某分别带有刀具来到公园附近见面。双方一见面,赵某立刻拿起菜刀冲向苏某,而苏某则不甘示弱,手持匕首上前与赵某发生了激烈的打斗。
双方在打斗过程中,苏某的左臂、胸部和双手多处受到了刀伤,而赵某的鼻部、面部、颈部、双手和身体也同样多处受到了刀伤。
接着,雷某闻讯也及时赶到现场,试图劝架。可不曾想,雷某在劝架过程中,被苏某刺伤了左背部。之后,警方接到群众报警,并立即赶到现场,将受伤的苏某和赵某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并展开了调查。
后经法医鉴定,苏某所受的伤属于轻微伤,而赵某所受的伤则被判定为轻伤二级。不久后,苏某出院后,警方随后对其采取刑事拘留。
苏某认为:
第一,雷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出轨行为,赵某也对他进行了言语上的威胁和挑衅,自己出于自卫考虑,携带了一把匕首做防守,在打斗中不小心划伤了对方。
第二,自己没有伤害雷某的故意,也没有针对雷某做出任何伤害的行为。
第三,自己愿意接受相应的处罚,但家里还有老人和小孩需要他的抚养。
那么,此事在法律上是如何评价的?【广州律师吴国雄法律咨询】
1、男子苏某涉嫌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以暴力、胁迫手段或其他方法伤害他人身体或者造成他人身体损伤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注意:本罪的犯罪主体应当具备故意和实施伤害行为,对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造成轻伤的行为,一般属于轻微的刑事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苏某故意伤害了他人的身体,导致两人受到轻伤,该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
2、男子苏某在量刑上如何处理
一般来说,法院会根据案件中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他的认罪态度、如实供述等因素来综合考虑量刑问题。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换言之,如果行为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取得有关侦查、审判活动的有效证据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案中,苏某在被逮捕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视为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的处理。
根据规定,被害人对犯罪发生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的程度、负有责任的大小,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具体到本案中,在苏某与雷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雷某和赵某存在不正当关系,并对本案的发生起了一定的过错责任,因此在量刑上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苏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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