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有一定的客观性以及合法性,在判决中成为重要依据。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有权进行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
也就是说,“事故认定书”只是一个证据,那么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证据就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且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同时人民法院有权对“事故认定书”依法进行审查和认定,判断其证明力。
在庭审中,如一方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依据不足,或者其证明力不足,那么人民法院当然可以不采信“事故认定书”的结论,在能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给出独立的司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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