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人冯辉军申请对北海大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山房地产公司)破产重整一案,本院经审查裁定予以受理【(2023)桂05破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办法》的相关规定,本院决定采取竞争方式公开选任管理人,现公告如下:

一、

破产企业的基本情况

大山房地产公司于2005年2月1日登记注册成立,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地为北海市北海大道241号鸿源生态新城C栋103室,注册资本33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叶翔,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凭有效资质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8年8月31日,本院受理上诉人北海汇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冯辉军、大山房地产公司、陈大山、关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2018)桂05民终880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7)桂0502民初3211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陈大山和北海大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尚欠借款本金1556.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556.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4年3月14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被上诉人冯辉军;三、被上诉人关淑文对被上诉人陈大山和北海大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被上诉人冯辉军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判决生效后,冯辉军于2019年10月30日向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其他方式对大山房地产公司、陈大山、关淑文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股权、经济收入来源、到期债权、住房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轮候查封了大山房地产公司名下位于江苏路以南、上海路西侧的大山现代城4幢1单元502号房等77套房屋,但不能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大山房地产公司、陈大山、关淑文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该院作出(2019)桂0502执216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大山房地产公司在听证时认可公司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对冯辉军申请其破产重整无异议。

二、

竞选条件

1.已入选《广西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一级管理人;

2.申报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3.申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最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4.申报的破产团队案件存量管理要符合《广西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0条规定;

5.申报机构及从业人员需要有问题楼盘盘活和群体维稳问题处理经验(需提供2个以上已结破产重整成功案例予以证实)。

三、

报名方式及材料

申报的中介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将申报材料的纸质版(一式六份)装订成册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电子版(盖有公章扫描件PDF格式)提交到本院指定联系人处,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管理人机构拟负责竞选案件的破产团队、拟任管理人负责人、团队核心成员以及其他成员名单及职责分工等情况材料;

2.按照《选任管理人评分标准》提交拟负责办理竞选案件固定破产团队业绩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案件类型数量、涉案债权债务金额、债权人人数、安置职工人数、办理时间、办理效果等内容);

3.拟负责竞选案件的破产团队未办结破产案件的类型、数量及相关情况说明;

4.拟定的破产案件办理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计划、工作思路措施、职责分工、工作流程、工作时限等内容;

5.中介机构在本案中的报酬方案;

6.联合竞选管理人的,应提交联合各中介机构的职责分工协议、报酬分配方案;

7.管理人协会执业年度考核结果;

8.管理人协会对管理人机构的公示信息;

9.管理人机构及派出人员是否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10.管理人依法履职承诺书,内容应包含管理人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存在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回避或依法不应被指定为管理人的情形;

11.北海市以外的中介机构关于被指定为管理人后在北海市设置固定办公场所的承诺;

12.评分表自评及其证明材料(评分表见附件)。

四、

报名时间

申报截止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7月18日18:00止,以邮寄方式提交书面材料的,须在上述时间前寄出,逾期不列入评审范围。

五、

评审方式

本次评审以在本院举行评审委员会会议的形式进行,不设现场陈述环节。评审委员会根据《选任管理人评分标准》评分,并在得分前三名的中介机构中,通过随机摇珠的方式确定1名中介机构作为管理人,1名中介机构作为备选管理人。

六、

其他说明事项

1.参与竞争的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少于三家的,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指定管理人;

2.中介机构应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弄虚作假者将被取消本竞争选任资格;情节严重的,本院将进一步追究相应责任。

七、

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畅 林雪

联系电话:0779-3963295、3963195

邮寄地址:广西北海市广东路135号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选任破产管理人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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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 | 童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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